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6
卷第
2
期
151
率。而在續期保費率方面,增加續期保費率雖然也可以增加保費收入,但其對於各期
貸款餘額的影響是指數性的,造成房屋剩餘價值以及保費支出(保險成本)大幅度的
變化;因此,由表
3
我們可以發現,相對於首期保費率,續期保費率的變化對於金融
機構利潤的影響較大。
在房價波動度的變化方面,隨著房價波動度的增加,最大可貸金額越小,而保費
支出(保險成本)隨著最大可貸金額的減少而減少;房屋剩餘價值相當於以房屋價值
為資產標的、以貸款餘額為履約價格的買權,因此其價值隨著房價波動度的增加以及
可貸金額的減少而增加。
在契約終止率方面,我們將
Lee-Carter
模型配適的死亡率放大與縮小,以分別考
慮提早回款行為或死亡率進一步下降對於數值結果的影響。由表
3
我們可以發現,死
亡率的提高(或借款人的提早回款行為)使得契約有效期間縮短,租金收益因此減少,
同時,契約期間縮短也使得房屋價值小於貸款餘額的風險下降,因此最大可貸金額增
加;相反的,死亡率的進一步下降則使得租金收益增加以及最大可貸金額下降。我們
進一步比較不同死亡率經驗可能的影響,我們以我國男性相同期間的死亡率資料進行
參數配適,由表
3
我們可以發現,依據我國死亡率經驗的結果,最大可貸金額(
42
萬
8,033
元)高於美國的經驗(
41
萬
4,290
元),這是因為我國
70
歲男性的平均餘命低
於美國
70
歲男性。
表
3
提供了在保費支出等於保險成本下,最大可貸金額的變化,金融機構的利潤
是房屋期初價值減去可貸金額、租金收益以及房屋剩餘價值之後的餘額,隨著參數假
設的改變,各個項目的變化或增或減,我們很難預估參數假設改變對於金融機構利潤
的影響。然而,實務上,
HECM
章程規定貸款金額不能超過聯邦住宅局在房產所在地
區的貸款限制(即最大可貸金額),但沒有規定其下限,因此,發行貸款的金融機構
可以在貸款上限內,決定借款人的可貸金額。圖
1
以一
70
歲之男性借款人為例,說
明可貸金額與提供貸款機構利潤(率)以及承保機構利潤(率)的關係;其中,貸款
機構利潤率等於發行貸款機構利潤除以房屋期初價值,而承保機構利潤率等於保費收
入減去保險成本,再除以房屋期初價值;貸款機構利潤率以及承保機構利潤率相加即
為整體利潤率。由表
2
與圖
1
我們可以發現,在可貸金額小於
41
萬
4,290
元的情況下,
承保機構的利潤均大於零,因此,其允許發行貸款金融機構在最大可貸金額下,決定
借款人的可貸金額;提供貸款機構在
HECM
的機制下在賺取利差,由於承保機構提供
了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因此可貸金額越高,利潤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