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6
卷第
2
期
157
款人領取的年金現值越小,發行機關安全邊際越高(面臨之風險下降);相反的,利
率越低,則借款人領取的年金現值越大,發行機關安全邊際越低(面臨之風險上升)。
表
6
我國商品架構下各項目之價值
利率
年金金額 年金現值 租金收益 安全邊際
(率)
0%
123,600
1,812,698
737,758
449,554
(14.98%)
1.375%
123,600
1,614,101
737,758
648,141
(21.60%)
2%
123,600
1,535,030
737,758
727,212
(24.24%)
4%
123,600
1,320,139
737,758
942,103
(31.40%)
6%
123,600
1,151,313
737,758
1,110,929
(37.03%)
註:死亡率經驗採我國死亡率(請見表
3
);
δ
= 2%
、
π
r
= 0.042%
、
π
0
= 2%
、
π
m
= 0%
、
σ
H
= 10.42%
。
伍、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探討並分析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之商品結構,以幫助承作貸款的金融機構能
夠了解該商品的特性,有效管理相關風險並且從中獲利。我們以財務工程的方法拆解
該商品,在一次給付型的貸款下,將抵押房屋期初價值拆解成可貸金額、租金收益、
房屋剩餘價值、保費支出以及保險成本(貸款機構所獲得的保險保障)等項目,以決
定提供貸款金融機構利潤。在數值結果部分,我們首先決定最大可貸金額,並分析參
數變化對於最大可貸金額以及上述各個項目的影響;此外,我們並提供可貸金額以及
金融機構利潤之間的關係,以了解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商品的特性。其次,在給定最終
可貸金額下,我們分析其他項目對於參數假設變化的敏感度,以瞭解發行機構以及承
保機構之風險。最後,我們討論年金給付型的貸款,並分析我國的商品結構。
儘管我國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契約設計與美國
HECM
計畫不同,本研究所使用之方
法仍可提供發行貸款金融機構以及借款人參考。透過我國商品結構分析我們可以發
現,我國的制度設計藉由免除借款人可得的房屋剩餘價值,以換取更大的可貸金額。
藉由本文的研究經驗,我們也針對目前的制度設計拙列以下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1)
開辦意願與逆選擇:在借款人沒有房屋剩餘價值選擇權下,是否會降低國人辦理反向
房屋抵押貸款的意願,並引發更高的逆選擇風險。
(2)
借款人的行為與評價誤差:目
前的作業規定規範當借款人有違反應盡的責任或義務時,主管機關「得」終止貸款契
約;不同於國外為防止借款人提早終止契約所設定的高利差,目前我國規劃的借款利
率為中華郵政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042%
,在此條件下,貸款餘額成長緩慢,
當房屋價格攀升,是否會促進借款人刻意造成契約終止條件成立的動機?例如將房屋
出借或出售他人。儘管因為非營利的原因而有低利差的設計,然而借款人的行為是否
會造成評價誤差,是值得主管機關留意的地方。
本研究有幾項限制:首先,我們假設房屋價格服從幾何布朗運動,使得各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