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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6

卷第

2

157

款人領取的年金現值越小,發行機關安全邊際越高(面臨之風險下降);相反的,利

率越低,則借款人領取的年金現值越大,發行機關安全邊際越低(面臨之風險上升)。

6

我國商品架構下各項目之價值

利率

年金金額 年金現值 租金收益 安全邊際

(率)

0%

123,600

1,812,698

737,758

449,554

(14.98%)

1.375%

123,600

1,614,101

737,758

648,141

(21.60%)

2%

123,600

1,535,030

737,758

727,212

(24.24%)

4%

123,600

1,320,139

737,758

942,103

(31.40%)

6%

123,600

1,151,313

737,758

1,110,929

(37.03%)

註:死亡率經驗採我國死亡率(請見表

3

);

δ

= 2%

π

r

= 0.042%

π

0

= 2%

π

m

= 0%

σ

H

= 10.42%

伍、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探討並分析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之商品結構,以幫助承作貸款的金融機構能

夠了解該商品的特性,有效管理相關風險並且從中獲利。我們以財務工程的方法拆解

該商品,在一次給付型的貸款下,將抵押房屋期初價值拆解成可貸金額、租金收益、

房屋剩餘價值、保費支出以及保險成本(貸款機構所獲得的保險保障)等項目,以決

定提供貸款金融機構利潤。在數值結果部分,我們首先決定最大可貸金額,並分析參

數變化對於最大可貸金額以及上述各個項目的影響;此外,我們並提供可貸金額以及

金融機構利潤之間的關係,以了解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商品的特性。其次,在給定最終

可貸金額下,我們分析其他項目對於參數假設變化的敏感度,以瞭解發行機構以及承

保機構之風險。最後,我們討論年金給付型的貸款,並分析我國的商品結構。

儘管我國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契約設計與美國

HECM

計畫不同,本研究所使用之方

法仍可提供發行貸款金融機構以及借款人參考。透過我國商品結構分析我們可以發

現,我國的制度設計藉由免除借款人可得的房屋剩餘價值,以換取更大的可貸金額。

藉由本文的研究經驗,我們也針對目前的制度設計拙列以下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1)

開辦意願與逆選擇:在借款人沒有房屋剩餘價值選擇權下,是否會降低國人辦理反向

房屋抵押貸款的意願,並引發更高的逆選擇風險。

(2)

借款人的行為與評價誤差:目

前的作業規定規範當借款人有違反應盡的責任或義務時,主管機關「得」終止貸款契

約;不同於國外為防止借款人提早終止契約所設定的高利差,目前我國規劃的借款利

率為中華郵政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042%

,在此條件下,貸款餘額成長緩慢,

當房屋價格攀升,是否會促進借款人刻意造成契約終止條件成立的動機?例如將房屋

出借或出售他人。儘管因為非營利的原因而有低利差的設計,然而借款人的行為是否

會造成評價誤差,是值得主管機關留意的地方。

本研究有幾項限制:首先,我們假設房屋價格服從幾何布朗運動,使得各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