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6
卷第
2
期
147
依據
Merton (1973)
,
即為持有房屋到時間
t
為止的房屋租金現值。假設
借款人可能死亡的時間為各年度年底,且房屋可以立刻變現
9
,若借款人在契約開始後
的第
t
年度死亡,則借款人可以獲得的租金收益現值為
;借款人可以獲
得的租金收益現值可寫成:
(12)
其中
t
–1
p
x
是
x
歲借款人存活
t–
1
年的機率,
q
x+t
–1
是借款人存活到
x
+
t–
1
歲時在未來一
年死亡的機率,亦即,
t
–1
p
x
.
q
x+t
–1
是
x
歲借款人在第
t
年度死亡的機率;
ω
則為借款人
可以存活的最高年齡。由公式
(12)
我們可以發現,租金收益現值只與借款人的死亡率
(契約終止率)、房屋期初價值以及租金率三個變數有關。
(二)房屋剩餘價值
若借款人在契約的第
t
年度死亡,則契約到期時借款人可以獲得的房屋剩餘價值為
[
H
(
t
) –
BAL
(
t
)]
+
。因此,借款人相當於購買了一個以房屋價值
H
(
t
)
為資產標的,以貸款
餘額
BAL
(
t
)
為履約價格的買權。令
x
為借款者在契約開辦時的年齡,在死亡率與房屋
價格動態獨立的假設下,我們可以將契約終止時房屋剩餘價值之現值
(
V
B
(0))
寫成下式:
(13)
其中,
且
for
j
= 0,1,2,....
;而
Φ
是標準常態分配之累積機率
分配函數(推導請參考附錄
I
)。
9
本文假設契約在各年度年底終止,且終止時可以立即處理資產,實際狀況可能並非如此順利;
Li
et al. (2010)
則假設契約在各年度年中終止,並考慮抵押品處置時間。然而,當考慮抵押品處置時
間為半年時,本文假設與
Li et al. (2010)
則為相同的模型;亦即,本研究模型亦可視同「假設借款
人可能死亡時間在各年度年中,且抵押品處置時間為半年」之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