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用賽局理論探討信用擔保機制於供應鏈採購模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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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衡解二與均衡解四的條件限制
上游供應商接單之後,是否要生產超過訂單數量的決策(如表
3
所示),將會
使最適決策落在均衡解二或均衡解四。其決策要依據供應商情境
2
超過訂單的利潤
式,若邊際利潤為正,則進入均衡解二;若邊際利潤為負,則進入均衡解四。因此
我們將初始參數帶入算式
(17)
的邊際利潤,
ε×r×(150+100)–100×(1+0.15) ≥ 0
,結
果為
ε×r ≥ 0.46
。當
ε×r
大於
0.46
時,超過訂單的邊際利潤為正,進入均衡解二,
會生產到最高水準
Q
m
r
;當
ε×r
小於
0.46
時,超過訂單的邊際利利潤為負,進入均
衡解四,會生產到
Q
m
。對於供應商而言,是否生產超過製造商的訂單量,與供應商
本身違約機率及可供貨比率有關係。供應商本身若能夠超過製造商的訂單量,在供
應商違約時,其最後生產數量為
rQ
v
≤
Q
m
,因此若生產數量越接近
Q
m
,則其要付給
製造商的罰款會越少且可以從製造商獲得更多的交貨收入;然而供應商沒違約時,
其生產數量超過製造商所需要的訂單數量,會造成超額生產,且又不能夠有任何殘
餘價值,無法將超額生產的數量貢獻於供應商的利潤。因此,供應商需要考慮其本
身違約率及違約時可供貨比率,決定是否生產高過訂單量。雖然供應商違約率高,
但在違約時,能夠有高水準的可供貨比率時,對於供應商而言,其生產數量超過製
造商訂單數量會是較佳的決策;然而在可供貨比率無法達到一訂水準下,供應商在
違約時的利潤無法很顯著的提升,並且在未違約時會生產無殘餘價值的過剩產能,
對於未違約時的利潤沒有正面挹注;關於違約率方面,直覺上,當違約機率高時,
供應商越容易傾向生產超過製造商訂購量。因此,對於製造商而言,對供應商要求
高可供貨比率不僅是能使供應鏈正常運作,且也影響著供應商是否生產超過製造商
之訂購量。
(三)均衡解
4A
與
4B
的條件限制
均衡解
4A
與
4B
的結果是依據供應商違約時是否產生不足額。若不足額小於
零,則進入均衡解
A
;若不足額大於零,則進入均衡解
B
,我們將初始參數帶入算
式
(15)
,
500×100–10,000×(1+0.15)–[r×(150 +100)–100×(1+0.15)]×500 ≤ 0
,計算結
果為
r ≥ 0.768
。當可供貨比率大於
0.768
時,違約時亦有足夠的銷貨收入,無不足
額進入均衡解
4A
製造商債權分攤為零;可供貨比率小於
0.768
時,違約時沒有足
夠的銷貨收入彌補損失,存在不足額進入均衡解
4B
製造商需分攤債權。供應商可
供貨比率越高(大於
0.768
),其在違約時,得以獲得更多交貨收入,能夠自我償
還貸款,因此,對於製造商而言,免於不足額之損失。
(四)均衡解
4A+
與
4A–
的條件限制
均衡解
4A+
與
4A–
的結果是供應商在均衡解
4A
下,製造商生產的邊際利潤是
否為正。其決策點在於算式
(27)
邊際利潤式,若邊際利潤為正,進入均衡解
4A+
,
反之進入均衡解
4A–
,我們將初始參數帶入算式
(27)
,
ε×r×(20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