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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賽局理論探討信用擔保機制於供應鏈採購模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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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衡解二與均衡解四的條件限制

上游供應商接單之後,是否要生產超過訂單數量的決策(如表

3

所示),將會

使最適決策落在均衡解二或均衡解四。其決策要依據供應商情境

2

超過訂單的利潤

式,若邊際利潤為正,則進入均衡解二;若邊際利潤為負,則進入均衡解四。因此

我們將初始參數帶入算式

(17)

的邊際利潤,

ε×r×(150+100)–100×(1+0.15) ≥ 0

,結

果為

ε×r ≥ 0.46

。當

ε×r

大於

0.46

時,超過訂單的邊際利潤為正,進入均衡解二,

會生產到最高水準

Q

m

r

;當

ε×r

小於

0.46

時,超過訂單的邊際利利潤為負,進入均

衡解四,會生產到

Q

m

。對於供應商而言,是否生產超過製造商的訂單量,與供應商

本身違約機率及可供貨比率有關係。供應商本身若能夠超過製造商的訂單量,在供

應商違約時,其最後生產數量為

rQ

v

Q

m

,因此若生產數量越接近

Q

m

,則其要付給

製造商的罰款會越少且可以從製造商獲得更多的交貨收入;然而供應商沒違約時,

其生產數量超過製造商所需要的訂單數量,會造成超額生產,且又不能夠有任何殘

餘價值,無法將超額生產的數量貢獻於供應商的利潤。因此,供應商需要考慮其本

身違約率及違約時可供貨比率,決定是否生產高過訂單量。雖然供應商違約率高,

但在違約時,能夠有高水準的可供貨比率時,對於供應商而言,其生產數量超過製

造商訂單數量會是較佳的決策;然而在可供貨比率無法達到一訂水準下,供應商在

違約時的利潤無法很顯著的提升,並且在未違約時會生產無殘餘價值的過剩產能,

對於未違約時的利潤沒有正面挹注;關於違約率方面,直覺上,當違約機率高時,

供應商越容易傾向生產超過製造商訂購量。因此,對於製造商而言,對供應商要求

高可供貨比率不僅是能使供應鏈正常運作,且也影響著供應商是否生產超過製造商

之訂購量。

(三)均衡解

4A

4B

的條件限制

均衡解

4A

4B

的結果是依據供應商違約時是否產生不足額。若不足額小於

零,則進入均衡解

A

;若不足額大於零,則進入均衡解

B

,我們將初始參數帶入算

(15)

500×100–10,000×(1+0.15)–[r×(150 +100)–100×(1+0.15)]×500 ≤ 0

,計算結

果為

r ≥ 0.768

。當可供貨比率大於

0.768

時,違約時亦有足夠的銷貨收入,無不足

額進入均衡解

4A

製造商債權分攤為零;可供貨比率小於

0.768

時,違約時沒有足

夠的銷貨收入彌補損失,存在不足額進入均衡解

4B

製造商需分攤債權。供應商可

供貨比率越高(大於

0.768

),其在違約時,得以獲得更多交貨收入,能夠自我償

還貸款,因此,對於製造商而言,免於不足額之損失。

(四)均衡解

4A+

4A–

的條件限制

均衡解

4A+

4A–

的結果是供應商在均衡解

4A

下,製造商生產的邊際利潤是

否為正。其決策點在於算式

(27)

邊際利潤式,若邊際利潤為正,進入均衡解

4A+

反之進入均衡解

4A–

,我們將初始參數帶入算式

(27)

ε×r×(20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