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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第
28
卷第
1
期
觀察上表我們發現,懲罰價格的轉嫁在均衡解路徑未改變時,不影響供應鏈總
利潤,僅影響總利潤的分配,轉嫁比率越高則製造商利潤越高,供應商利潤越低;
但當懲罰價格的轉嫁率大於
0.803
時,製造商成功的將均衡解移動到對自己最佳的
均衡解二,此時製造商有最大利潤且供應鏈總利潤上升,唯獨供應商利潤降低,而
且供應商會自動生產至
Q
m
r
的水準,不管在什麼情況都達交
100%
可供貨比率,總
體供應鏈需求都獲得滿足,供應商無能力影響懲罰價格下,若欲提升自己的利潤,
應該要加強內部生產作業流程,對於能夠掌控的違約機率或是違約時可供貨比率進
行改善,使本身及整體供應鏈邁向更完善的境地。
三、均衡解變化與討論
在敏感度分析中,假設其他參數不變之下,我們發現透過違約機率
ε
與違約時
可供貨比率
r
的變動可以使均衡解變動,因此我們延續模型參數初始設定,計算各
個均衡之下,違約機率與可供貨比率需滿足的條件。
表
16
參數初始設定值
D P
D
P
m
P
v
H
m
H
v
M θ
B θ
f
Q
c
Q
β
500 200 150 100 150 100 10,000 0.15 0.9 0.03 1,000 1,000
製造商的策略是依據供應商的反應,以及自己的條件進行決策,進而達到各均
衡。供應商是否有利潤,以及其是否要生產超過製造商訂單量,並在供應商有無不
足額時,製造商將考慮本身營運情況,做出最適決策,因此在各情況下,有不同的
均衡。
(一)均衡解一條件限制
當供應商接單利潤為負時,則決策為不接單而進入均衡解一。利潤為負可以分
為生產的邊際利潤為負或生產至訂單數量時利潤為負,我們把生產量
Q
v
定在製造
商採購量
Q
m
= 500
時,帶入算式
(16)
進行以下計算,整理得:
1–ε+ε×r ≤ 0.848
。當
訂單滿足率
(F = 1–ε+ε×r)
小於等於
0.848
時,供應商接單期望利潤為負,故不接單
進入均衡解一,訂單滿足率
F
需大於等於
0.848
才願意接單,以上結論與「供應商
違約時可供貨比率」所提到條件相符。供應商的違約機率與可供貨比率兩因素,將
影響供應鏈是否得以正常運作。直覺上,違約機率低及可供貨比率高時,供應鏈得
以正常運作,而兩因素若能夠互補,供應鏈同樣也是得以正常運作。雖然供應商有
高違約機會,倘若違約時,可供貨比率是製造商可以接受的一定水準時,供應商將
會接單生產;相對的,供應商在違約時,其可供貨比率低,但若其違約機率也低時,
將可使供應商的期望報酬為正,而將會接單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