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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8

卷第

1

肆、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

本研究參考臺灣現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火金姑專案信用保證」,以供應

鏈上、中、下游的採購與訂單財務研究

(Purchase and Order Financing)

解決上游供應

商在接單後無足夠自有資金生產至訂單數量之議題。

本研究貢獻為在考慮供應鏈上下游信用擔保情境下,建構領導者與追隨者的賽局

模型,並逆向歸納法,取得雙方皆採取利潤最大化的決策。研究中顯示,供應商的接

單決策受訂單滿足率所影響,因此,唯有努力的控管自己的生產,一方面降低違約機

率,另一方面提高違約時可供貨比率,方能提升訂單滿足率至可獲利水準。不僅如此,

供應商致力於提升違約時可供貨比率至一基本水準,方能在接單生產後,不至於面臨

破產之虞,使得供應鏈上中下游皆受傷害。在部分情境下,供應商在未違約時會生產

過量的商品,然而超額生產無殘值,因此將侵蝕毛利率,故供應商應提升可供貨比率

並降低違約機率,回歸到生產至訂單水準數量情境,毛利率將有改善。

均衡解一表示供應商不接單,此時製造商獲得最差的負利潤,換句話說,若無

製造商的信用擔保,上游供應商無資金製造下游所需商品,造成供應鏈停擺的情況,

三方角色無利可圖,然而若製造商願意提供信用保證,將可活化供應鏈上中下游,

加強供應鏈合作,且銀行也獲得一正的期望報酬,達到三方均贏的局面。以供應商

的違約機率與可供貨比率兩因素觀點,也將影響供應鏈是否得以正常運作。直覺上,

違約機率低及可供貨比率高時,供應鏈得以正常運作,而兩因素若能夠互補,供應

鏈同樣也是得以正常運作。因此對於製造商而言,可以知道最差極端下選取供應商

時,供應商應該在兩因素中至少有一條件為本身優勢。製造商的利潤在均衡解二時

有最大值,此時供應商願意自負全部生產風險。在製造商對懲罰價格的轉嫁比率結

果顯示,其他條件不變下,供應商的懲罰價格

(

H

v

)

提高,將導致供應商的利潤下降,

製造商利潤上升,總利潤提升。因此在此討論製造商的管理意涵為若能補貼一定金

額給供應商,將可能使原本給定均衡的

H

v

能有所提升。因此製造商可以同時考量

自身利潤與整體供應鏈利潤為出發點,誘使供應商接受一更高的懲罰價格,而總供

應鏈利潤上升的部分,再由雙方協商與分攤,如此供應鏈較有誘因接受一較高懲罰

價格。決策落在均衡二與均衡四之間的關鍵是供應商需要考慮其本身違約率及違約

時可供貨比率,決定是否生產高過訂單量。雖然供應商違約率高,但在違約時,能

夠有高水準的可供貨比率時,對於供應商而言,其生產數量超過製造商訂單數量會

是較佳的決策;然而在可供貨比率無法達到一定水準下,供應商在違約時的利潤無

法很顯著的提升,並且在未違約時會生產無殘餘價值的過剩產能,對於未違約時的

利潤沒有正面挹注;關於違約率方面,直覺上,當違約機率高時,供應商越容易傾

向生產超過製造商訂購量。因此,對於製造商而言,對供應商要求高可供貨比率不

僅是能使供應鏈正常運作,且也影響著供應商是否生產超過製造商之訂購量。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