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
期
145
表
2
控制股東有無從事關係人交易的統計資料
(%)
全樣本
無關係人交易
有關係人交易
全樣本
100.0
22.5
77.5
國有企業
41.1
8.4
32.7
中央政府
10.7
1.2
9.5
地方政府
30.4
7.2
23.2
非國有企業
58.9
14.1
44.8
境外機構投資人
1.9
0.4
1.5
境內機構投資人
54.2
12.8
41.4
存在第二大股東
40.6
11.1
29.5
國有企業
9.3
2.5
6.8
非國有企業
31.3
8.6
22.7
不存在第二大股東
59.4
11.3
48.1
國有企業
31.8
5.8
26.0
非國有企業
27.6
5.5
22.1
肆、實證結果與分析
實證結果共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以敘述性分析說明樣本的分佈及特性,並比
較各個變數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後是否有所差異。第二部分衡量各個變數的相關性之
後,以
Panel Least Squares (PLS)
迴歸模型來檢證假說,並採
Petersen (2009)
所建議的
Cluster Standard Error
來控制標準差
4
,以避免實證結果產生偏誤。
一、敘述性統計分析
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結果彙整於表
3
。由表
3
可知,大多數變數在股權分置改
革前、後均有顯著差異。首先觀察主要變數,關係人銷售
(
RPT_Sales
)
,關係人購買
(
RPT_Purchase
)
和關係人購買及銷售總和
(
RPT_Sum
)
的中位數都在股權分置改革後有
顯著的增加,分別由
-47.434
增至
-41.819
、
-41.945
增至
-35.648
及
-68.600
增至
-59.657
,
且差異性檢定均達
1%
的顯著水準。關係人貸款及擔保
(
RPT_L&G
)
的中位數由
-19.572
降至
-59.657
,差異性檢定亦達
1%
的顯著水準。以上結果顯示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於股
權分置改革後增加進行關係人交易。第二大股東相對控制股東的持股比例
(
L21
)
在股
權分置改革後的平均數及中位數都有顯著的下降,隱含第二大股東的監督能力在股改
後下降。其餘控制變數的中位數檢定亦均達
1%
的顯著水準。
4
感謝匿名評審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