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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權分置改革對於最終控制股東與關係人交易之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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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着股權分置改革的實施,上市企業的股權可能產生劇烈的改變。首先,

在股權轉換的審核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可以授予額外股份的方式或是直接以現金方

式補償流通股股東,進而改變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及股權集中度。另一方面,非流

通股轉換成流通股後,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市價出售手中持股。這不僅提高非流通股股

東致力於公司價值極大化的目標,同時也提供流通股東交易公司股票的機會,進而使

原先的流通股東有更大的機會進入公司的董事會,並監督管理當局的決策。因此股改

後,第二大股東的監督能力及誘因可望增強。由此推論股權分置改革後第二大股東能

影響控制股東進行關係人交易。

H4:股權分置改革後,第二大股東對於企業使用關係人交易具有影響。

參、資料及研究方法

一、資料來源

本研究以

2002

年至

2013

年上海及深圳證交所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以

2002

年為起始年度的原因為,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於該年頒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批准

QFII

直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資料來源為台灣經

濟新報中國大陸金融市場資料庫及國泰安中國研究系列數據庫。中國大陸股權分置改

革於

2005

4

月開始,因此本研究以

2005

年為分界,將樣本資料分成兩個期間研究,

2002

年至

2005

年為股權分置改革前期間,

2006

年至

2013

年為股權分置改革後期間。

研究樣本依照以下準則剔除:

第一,排除金融業公司,其所受到的管制規範及會計資訊揭露與其他產業不同;

第二,排除在樣本期間重組的公司,重組會造成所有權結構、治理結構及公司績效產

生重大的改變;第三,排除在樣本期間未進行關係人交易的公司;第四,排除資料有

缺漏不足及不合理的資料;第五,排除「特別處理」

(Special Treatment; ST)

及「特別轉

讓」

(Particular Transfer; PT)

等財務狀況異常的公司

2

。本研究最終樣本觀察值總計

8,789

筆觀察值,其中股權分置改革前

2,073

個觀察值,股權分置改革後

6,716

個觀察值。

二、控制股東及第二大股東分類

本研究首先按照控制股東是否為國家,將上市企業分為國有及非國有兩大類。主

要依據為資料庫所提供的控制股東分類資料,若缺失或沒有分類則參考公司網站、年

報及中國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予以分類。進一步依假說的需要,把

2

依據深、滬證券交易所規定,當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異常狀況,導致投資者對該公司前

景難以判定,可能損害投資者權益,交易所將對其股票實行特別處理。「特別轉讓」是深、滬證

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在暫停上市期間所提供的一項特別轉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