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
期
143
國有控制股東及第二大股東分為附屬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控制股東及第二大股東若
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部級單位及其子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
的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金融保險業公司除外),則將其歸類為中央政府。若控制股
東為省、自治區、縣、市及區政府單位及子單位;為省、自治區、縣、市及區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的企業及其子企業(金融保險業公司除外);為省、自治區、
縣、市及區政府單位改組改制之企業,則將其歸類為地方政府。
把非國有控制股東及第二大股東分為本地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若控制
股東為於中國境內註冊企業法人或一般金融保險業公司,將把其歸類成本地機構投資
人,若控制股東為境外註冊的公司(包括港澳台)、外國公司到中國境內所設置的分
公司,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則將其歸類為境外機構投資人。
三、關係人交易
本研究以四個變數衡量關係人交易。由於適量的關係人交易可減少公司在交易中
所產生的交易成本,但過量就成為了剝奪少數股東財富的工具。故本研究參考
Jian
and Wong (2010)
的方法去測量超常的關係人交易:
(1)
其中,
RPT
it
又分為關係人銷售、關係人購買、關係人銷售與購買總和及關係人借
貸及擔保總和分別除以總資產帳面價值。
Size
it
為總資產帳面價值取自然對數。
Leverage
it
為總負債除以總資產帳面價值。
Growth
it
為權益之市場價值與帳面價值之比。
D(industry)
為產業變數。
ε
為迴歸式之誤差項,定義為上述四個變數之超常關係人交
易。個別對上述四個關係人交易代理變數,以逐年的方式對個別變數進行迴歸分析,
每個變數共跑出
12
組結果(
2002-2013
年)。
四、敘述性統計
首先,由表
1
的
Panel A
的各年度的樣本分布可知,中國上市企業從事關係人交
易的次數逐年上升,然而此上升趨勢主要是來自於非國有企業,反觀國有企業從事關
係人交易的次數在股改後逐年下降,特別是在
2011
年以後,符合我們的
H1
。在中央
政府與地方政府控制的企業中,地方政府所控制的企業減少關係人交易的幅度較中央
政府控制的企業來的大,同樣符合
H2
。在境外投資人與境內投資人控制的企業中,
境外投資人所控制的企業沒有明顯的減少關係人交易次數,但是境內投資人所控制的
企業則大幅增加關係人交易的使用,間接支持
H3
。
Panel B
則是各產業的關係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