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139 / 330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139 / 330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臺大管理論叢

27

卷第

2

139

會對利益輸送行為重新考量,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後,控制股東的財富與股

價相關性提高,此時從事利益輸送的關係人交易成本大幅提高。

綜上所述,股權分置改革後,在控制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董事會監督效率提升、

可通過自由交易獲得資本利得及管理階層拒絕合作的機會增加等因素下,股權分置改

革有助於改善中國上市公司控制股東濫用關係人交易的情況。基於以上推論,建立以

下假說:

H1:股權分置改革後,控制股東為政府的企業減少使用關係人交易的下降幅度比控制

股東為非政府的企業多。

二、中央政府、地方地府所有權與關係人交易

過去文獻認為政府所有權在國有企業上可能扮演兩種角色:第一種是援助的角色,

股東與政府關係密切下,公司能夠從政治連結上得到利益,例如獲得國有銀行提供的

優惠貸款或政府會對財務因難的公司進行紓困;另一種是與援助角色相反的掠奪行為,

貪污的政府官員透過挪用公司資源來滿足私利

(Cheung et al., 2010)

。因此,本研究乃

進一步分析不同控制股東身分與關係人交易的關聯性。

中國的國有企業分為控制股東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兩類。控制股東為中央政府

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為中央國企)在過去國企改革中受到重點的扶植,在獲得資源

方面比其他企業有利。

Chen et al. (2009)

提到中央國企的董事長或執行長會因為其在

企業的表現而晉升成政府部門的官員,同時亦受到多個中央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督(如

審計署),因而會減少從事任何危害仕途的行為。在

Cheung et al. (2009)

的實證研究

中發現中央政府偏向援助的角色,較少進行損害公司價值的關係人交易。

控制股東為地方政府的企業(以下簡稱地方國企)改革政策是把地方中小型的國

企推向市場,以減少對他們的資助,所以地方國企取得資源相對於中央國企較難。然

而,地方政府仍有義務扶植地方發展及執行中央指派的政治及社會目標(如改善當地

就業或產業扶植),而其資金多依賴於地方國企的收入而非地方稅收

(Cheung et al.,

2010)

。地方政府在資源及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增強了其進行利益輸送的誘因。另一

方面,法規在遠離中央政府的地方難以強制執行

(Chen et al., 2009)

、地方國企受到中

央政府及媒體的監督較少

(Cheung et al., 2010)

及地方政府會盡力保護地方國企

(Zou,

Wong, Shum, Xiong, and Yan, 2008)

,均提供了地方國企進行利益輸送的機會。

Cheung

et al. (2010)

的實證發現,地方政府偏向扮演掠奪的角色,常利用關係人交易進行損害

公司價值的利益輸送行為。

股權分置改革後,中央政府基於政策上的考量,對於中央國企仍維持與股權分置

改革前相同或相近的股權結構,持續掌控影響國家經濟甚鉅的重點企業,並適時擔任

援助的角色。然而,對於地方國企而言,股改一方面增加少數股東或機構投資人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