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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7

卷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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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分置改革前後期比較之文獻亦不多,且多半針對改革對於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及由於

股價宣告所延伸之相關議題的影響進行探討(陳蔚與陶輝,

2011

;羅榮華、門明、楊

水清與郭明英,

2012

),對於制度改革為股權結構帶來的改變並進而影響企業決策等

相關議題較少著墨。透過本研究,可以了解國家層級的制度改革對於控制股東的既有

剝削行為是否有所改善,及第二大股東的監督誘因及能力是否有所提升,進一步彌補

現有文獻之不足。尤有甚者,本研究在理論上亦延伸了

Cheung, Rau, and Stouraitis

(2010)

的研究,進一步探討非國有企業(包含控制股東為本地法人及合格境外投資人)

從事關係人交易的動機。透過全面分析各類型控制股東對關係人交易的影響以補足中

國企業股權結構與關係人交易的相關文獻。最後,過去關於中國的關係人交易研究較

少對第二大股東進行探討,劉燁等

(2014)

研究即指出其他大股東對控制股東的制衡能

力可以有效降低關係人交易以減少控制股東剝削。然而,其樣本期間僅為股權分置改

革後

2008

2010

年,並未針對股權分置改革前後的差異進行分析。股權分置改革前,

因為政府持有過高比例的非流通股份,使得第二大股東對公司的監督動機及能力較

弱。然而,股權分置改革後,第二大股東可藉由收購控制股東釋出的股份,提升自身

與控制股東相抗衡的能力。羅榮華等

(2012)

對於股權分置改革前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

股票市場波動進行探討,藉由股改前後期比較後發現,相較於改革前的投資人容易受

到政策面影響,投資人的行為在股改後期更為理性。因此,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研究

中國第二大股東行為的一個平台,有鑒於第二大股東是公司層級的公司治理機制中的

重要因素,本研究的結果可望補足這類相關文獻。

除此之外,本研究亦具有實務上的意涵。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的經濟崛起,企

業對於資金的需求亦與日俱增,即便是台灣的銀行業,都是大陸企業的籌資管道之一。

例如「中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聯貸案,共吸引

12

家國內銀行參與,並籌資達

2.3

美金。然而,如果事前沒有對大陸企業的公司特性有所認知,也許會造成投資虧損。

例如「中國旭光高新材料集團」的聯貸案,發生倒帳情況,嚴重影響台灣的銀行業,

最終恐成呆帳。因此,本研究聚焦於中國的上市企業,檢視其控制股東是否藉由關係

人交易自利,而本文的實證結果有助於投資人釐清中國上市企業的良莠,避免成為被

剝削的對象。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貳章為文獻探討與研究假說;第參章為資料及研究方法;第

肆章為實證結果與分析;結論於第伍章呈現。

貳、文獻探討及研究假說

本章首先探討國家所有權與關係人交易的關係;接著依序探討不同控制股東型態

與關係人交易的關聯性,並據此推論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