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
期
137
權分置改革前後期比較之文獻亦不多,且多半針對改革對於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及由於
股價宣告所延伸之相關議題的影響進行探討(陳蔚與陶輝,
2011
;羅榮華、門明、楊
水清與郭明英,
2012
),對於制度改革為股權結構帶來的改變並進而影響企業決策等
相關議題較少著墨。透過本研究,可以了解國家層級的制度改革對於控制股東的既有
剝削行為是否有所改善,及第二大股東的監督誘因及能力是否有所提升,進一步彌補
現有文獻之不足。尤有甚者,本研究在理論上亦延伸了
Cheung, Rau, and Stouraitis
(2010)
的研究,進一步探討非國有企業(包含控制股東為本地法人及合格境外投資人)
從事關係人交易的動機。透過全面分析各類型控制股東對關係人交易的影響以補足中
國企業股權結構與關係人交易的相關文獻。最後,過去關於中國的關係人交易研究較
少對第二大股東進行探討,劉燁等
(2014)
研究即指出其他大股東對控制股東的制衡能
力可以有效降低關係人交易以減少控制股東剝削。然而,其樣本期間僅為股權分置改
革後
2008
至
2010
年,並未針對股權分置改革前後的差異進行分析。股權分置改革前,
因為政府持有過高比例的非流通股份,使得第二大股東對公司的監督動機及能力較
弱。然而,股權分置改革後,第二大股東可藉由收購控制股東釋出的股份,提升自身
與控制股東相抗衡的能力。羅榮華等
(2012)
對於股權分置改革前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
股票市場波動進行探討,藉由股改前後期比較後發現,相較於改革前的投資人容易受
到政策面影響,投資人的行為在股改後期更為理性。因此,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研究
中國第二大股東行為的一個平台,有鑒於第二大股東是公司層級的公司治理機制中的
重要因素,本研究的結果可望補足這類相關文獻。
除此之外,本研究亦具有實務上的意涵。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的經濟崛起,企
業對於資金的需求亦與日俱增,即便是台灣的銀行業,都是大陸企業的籌資管道之一。
例如「中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聯貸案,共吸引
12
家國內銀行參與,並籌資達
2.3
億
美金。然而,如果事前沒有對大陸企業的公司特性有所認知,也許會造成投資虧損。
例如「中國旭光高新材料集團」的聯貸案,發生倒帳情況,嚴重影響台灣的銀行業,
最終恐成呆帳。因此,本研究聚焦於中國的上市企業,檢視其控制股東是否藉由關係
人交易自利,而本文的實證結果有助於投資人釐清中國上市企業的良莠,避免成為被
剝削的對象。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貳章為文獻探討與研究假說;第參章為資料及研究方法;第
肆章為實證結果與分析;結論於第伍章呈現。
貳、文獻探討及研究假說
本章首先探討國家所有權與關係人交易的關係;接著依序探討不同控制股東型態
與關係人交易的關聯性,並據此推論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