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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

期

137

權分置改革前後期比較之文獻亦不多,且多半針對改革對於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及由於

股價宣告所延伸之相關議題的影響進行探討(陳蔚與陶輝,

2011

;羅榮華、門明、楊

水清與郭明英,

2012

),對於制度改革為股權結構帶來的改變並進而影響企業決策等

相關議題較少著墨。透過本研究,可以了解國家層級的制度改革對於控制股東的既有

剝削行為是否有所改善,及第二大股東的監督誘因及能力是否有所提升,進一步彌補

現有文獻之不足。尤有甚者,本研究在理論上亦延伸了

Cheung, Rau, and Stouraitis

(2010)

的研究,進一步探討非國有企業(包含控制股東為本地法人及合格境外投資人)

從事關係人交易的動機。透過全面分析各類型控制股東對關係人交易的影響以補足中

國企業股權結構與關係人交易的相關文獻。最後,過去關於中國的關係人交易研究較

少對第二大股東進行探討,劉燁等

(2014)

研究即指出其他大股東對控制股東的制衡能

力可以有效降低關係人交易以減少控制股東剝削。然而,其樣本期間僅為股權分置改

革後

2008

至

2010

年,並未針對股權分置改革前後的差異進行分析。股權分置改革前,

因為政府持有過高比例的非流通股份,使得第二大股東對公司的監督動機及能力較

弱。然而,股權分置改革後,第二大股東可藉由收購控制股東釋出的股份,提升自身

與控制股東相抗衡的能力。羅榮華等

(2012)

對於股權分置改革前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

股票市場波動進行探討,藉由股改前後期比較後發現,相較於改革前的投資人容易受

到政策面影響,投資人的行為在股改後期更為理性。因此,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研究

中國第二大股東行為的一個平台,有鑒於第二大股東是公司層級的公司治理機制中的

重要因素,本研究的結果可望補足這類相關文獻。

除此之外,本研究亦具有實務上的意涵。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的經濟崛起,企

業對於資金的需求亦與日俱增,即便是台灣的銀行業,都是大陸企業的籌資管道之一。

例如「中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聯貸案,共吸引

12

家國內銀行參與,並籌資達

2.3

億

美金。然而,如果事前沒有對大陸企業的公司特性有所認知,也許會造成投資虧損。

例如「中國旭光高新材料集團」的聯貸案,發生倒帳情況,嚴重影響台灣的銀行業,

最終恐成呆帳。因此,本研究聚焦於中國的上市企業,檢視其控制股東是否藉由關係

人交易自利,而本文的實證結果有助於投資人釐清中國上市企業的良莠,避免成為被

剝削的對象。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貳章為文獻探討與研究假說;第參章為資料及研究方法;第

肆章為實證結果與分析;結論於第伍章呈現。

貳、文獻探討及研究假說

本章首先探討國家所有權與關係人交易的關係;接著依序探討不同控制股東型態

與關係人交易的關聯性,並據此推論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