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上市公司的現金持有、現金持有價值與公司生命週期:預防性動機假說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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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樣本公司在
1986
年以前便已掛牌上市,例如台灣水泥公司在
1962
年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便已掛牌上市,其在
1986
年時的公司年齡為
24
歲。而礙於資料取得限制,本文將研究期間設定
始於
1986
年,如此將導致台灣水泥公司在
1
歲至
23
歲的資料被排除於樣本外,此研究限制將延
伸潛在的樣本選擇偏誤疑慮。為排除此疑慮,本文進行另一項穩健性分析:本文將樣本限縮在
1986
年至
2011
年間從事
IPO
的公司,並重新進行台灣公司現金比例在不同生命週期階段的差異
檢定。當本文將樣本限縮在
1986
年至
2011
年間從事
IPO
的公司,台灣年輕(成熟)公司傾向持
有較多(少)現金比例的實證現象依然成立(為精簡篇幅,本文並未將此結果以表格方式呈現)。
幅達
78.52%
;而以
Cash
NA
結果來看,
Cash
NA
則是從新上市草創階段的
13.91%
,下降
到成熟階段(
49
歲)的
2.32%
,下降幅度更高達
83.32%
。上開圖
1
與圖
2
的初步觀
察顯示,台灣上市公司在年輕(成熟)階段時,傾向持有較高(低)現金比例,此結
果類似於
Dittmar and Duchin (2011)
以美國公司為樣本的研究發現。
為提供統計性證據以驗證台灣年輕公司的現金比例確實顯著高於成熟公司,本文
接著進行差異性檢定。本文將樣本依公司年齡分成
10
組,並計算這
10
個年齡組別的
平均現金比例,進而檢視現金比例在年輕公司與成熟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顯著性差異。
以表
2 Panel A
的全樣本結果來看,不論是以
Cash
A
或
Cash
NA
做為現金比例量標,年
輕公司現金持有比例皆顯著高於成熟公司,以
Cash
A
為例,年輕公司平均
Cash
A
為
10.85%
,而成熟公司平均
Cash
A
僅為
3.82%
,兩類公司
Cash
A
的平均差異為
7.03%
,
具
1%
顯著水準(
t
值
= 14.43
)。若以表
2 Panel B
的存活
20
年以上樣本公司分析結
果來看,亦呈現類似結果。與圖
1
與圖
2
結果相互呼應,表
2
整體結果提供統計性證
據再次驗證台灣年輕公司相較於成熟公司傾向持有較高現金比例
9
。
為排除表
2
以公司年齡描述公司生命週期來進行分組分析只是捕捉到公司規模效
果之疑慮,本文重新將樣本同時依公司年齡與公司規模進行雙重分組,區分為
3
×
3
共計
9
組子樣本(其中依公司規模將樣本分為小、中、大型公司;依公司年齡將樣本
分為年輕、中年、成熟),並計算各組子樣本的現金比例平均值,且分別在小、中、
大型公司各組內,進行年輕公司與成熟公司的現金比例之平均數差異檢定。以表
3
Panel A
的全樣本結果而言,不論是在小、中或大型公司中,相較於成熟公司,台灣年
輕公司皆傾向持有較高的現金比例(
Cash
A
與
Cash
NA
結果類似)。例如在小型公司組
別內,年輕公司的平均
Cash
A
為
10.38%
,而成熟公司的
Cash
A
則為
7.65%
,兩類公司
的
Cash
A
平均差異為
2.73%
,具
1%
顯著水準(
t
值
= 5.30
)。又如表
3 Panel B
所示,
若將樣本限縮在存活
20
年以上的樣本公司,我們亦得到類似結果。綜合表
3
結果而言,
在控制公司規模後,台灣年輕(成熟)公司依然呈現持有較高(低)現金比例的態勢。
此結果表示本文引用公司年齡做為公司生命週期來進行分組分析,並非是反應公司規
模效果,而是描述公司生命週期的公司年齡變數包含公司規模效果以外的訊息。
上開整體結果指出,台灣年輕(成熟)公司傾向持有較高(低)現金比例。而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