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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iers’ CSR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 B2B Context: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Vertical Inter-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and the Moderated Mediation Effect of
               Competitor Identification


               依然會選擇該供應商而非其他競爭者所供應的產品線,以及 (4) 到目前為止,我們
               與這間供應商的合作經驗並不好(此題為反向題目設計)。問卷衡量方式採李克特
               七點尺度量表,分別由 1 分「非常不同意」到 7 分「非常同意」,分數越高表示該
               題項的同意程度越高;反之亦然。
                    垂直組織間承諾:關係承諾指的是業務關係的忠誠度與連續性,以在長時間強

               化其關係 (Shahzad, Ali, Takala, Helo, and Zaefarian, 2018)。過往研究多聚焦於單獨衡
               量與供應商的承諾關係 (Shahzad et al., 2018) 或單獨與顧客的承諾關係 (Chae, Choi,

               and Hur, 2017)。然而 B2B 供應商可以透過長期合作對零售商展現忠誠度的聯繫,
               零售商也會以情感承諾作為回報,以強化溝通與解決衝突為目標來促進雙方關係穩
               定,可能也會緩解供應商輕微的違規行為 (Verghese, Koufteros, and Peters, 2020);
               B2B 供應商還要與上游供應商建立良好承諾關係,由於供應商與上游供應商的採
               購、品質與流程決策,能作為供應商為顧客創造價值的工具,因此管理好上游供應

               商能創造許多價值,例如降低採購成本與協助新產品開發 (Agrawal, 2014),因此本
               研究衡量垂直供應鏈中的供應商與零售商顧客及上游供應商之承諾關係,將其定
               義為垂直組織間承諾,以貼近本研究 B2B 之情境。本研究參考先前的研究 (Yi, He,
               Ndofor, and Wei, 2015),以 (1) 與顧客連結能力強 (建立、管理長期顧客關係);(2)
               與供應商建立長期穩定關係,以及 (3) 善於留住顧客,3 個題項來替代衡量垂直組
               織間承諾。問卷衡量方式採李克特尺度量表,分別由 1 分「非常不同意」到 7 分「非
               常同意」,分數越高表示該題項的同意程度越高;反之亦然。
                    競爭者辨識:本研究參考先前研究 (Chen, 1996; Yu et al., 2016),以察覺、動機
               及能力為辨識競爭者驅動因子之觀點,設計 3 個題項加以衡量,題項分別為 (1) 認
               為競爭者辨識對公司而言是重要的;(2) 認為主動辨識競爭者的動機很強,以及 (3)

               有信心正確的辨識競爭者。問卷衡量方式採李克特七點尺度量表,分別由 1 分「非
               常不同意」到 7 分「非常同意」,分數越高表示該題項的同意程度越高;反之亦然。
                    為避免探討本研究模型變數間關係時產生偏誤,參考過去的研究,本研究進一
               步控制五個相關變數,茲分述如下:
                    食品業:大潤發之供應商主要製造商品為電子產品、食品、紡織品與其他,其
               他包含運動用品、家具、汽機車百貨與圖書出版品等,本研究樣本與全球零售產業

               主要品項為食品類 (Grand View Research, 2020) 之趨勢一致,故本研究將食品業視
               為控制組,編碼為 1,否則為 0。
                    市場聚焦:營運市場不同會受到心理距離影響,像是文化、語言、商業行為與
               文化發展,進而影響廠商的營運 (Hörnell, Vahlne, and Wiedersheim-Paul, 1973),故本
               研究將聚焦中國市場廠商編碼為 1,其他為 0。
                    股權結構:參考先前研究 (Padmanabhan and Cho, 1996),將持有股權比例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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