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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2 No. 1 Apr. 2022




               效果調整其股利政策,然而,本文並未在家族企業之樣本中有相同之發現。此項實
               證結果亦呼應家族企業會考量非稅成本故不易調整其股利政策之研究發現 (Gugler,
               2003; Pindado et al., 2011)。


                                               伍、額外測試



                   對於上述迴歸實證結果,本文另進行六項額外測試及分析,分別為:(1) 以差
               異中之差異法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 模型進行實證;(2) 剔除租稅變革年度
               重新進行實證;(3) 檢測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亦高之公司,是否在
               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透過減資返還現金之方式彌補董監事因稅制變革
               所減少之實質所得;(4) 檢測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公司外資持股比率之
               變動狀況;(5) 檢測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對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是否

               因公司之外資持股比率不同而有所差異;(6) 檢測家族企業之股權集中效果對本文
               實證結果之影響。相關額外測試分述如下。


               一、以差異中之差異法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 模型進行實證
                   本文前述之實證結果顯示,平均而言,我國上市櫃之受影響公司會根據租稅
               顧客效果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前後變更股利政策,且主要是由非家族企
               業所趨動。若前述之實證結果為真,應可在受到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衝擊
               最大之公司 — 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股率亦高的公司(以下簡稱實驗組公
               司)以及受到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衝擊最小之公司 — 低稅額扣抵比率且

               董監個人持股率亦低的公司(以下簡稱對照組公司)之研究樣本中有相同之發現。
               為檢測本文實證結果之堅韌性 (Robust),本文進一步採用差異中之差異法 (Differ-

               ence-in-differences; DID) 的分析架構,僅納入實驗組公司與對照組公司,重新建立
               迴歸模型來檢驗本文的研究假說。
                   模式 (5) 及模式 (6) 分別用以檢測實驗組公司及對照組公司於可稅額扣抵比率
               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後股利政策之變動狀況。其中,TREATED 為虛擬變數,若樣
               本公司為受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影響較大之公司(即 ICR_H = 1 且 DIR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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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之公司)者,則 TREATED 等於 1,否則,TREATED 等於 0。根據租稅顧客效果
               之推論,實驗組公司應會在稅制變革前一年度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且在稅制變革
               後發放相對較少之股利,因此,本文預期μ 應為顯著之正值,且ω 應為顯著之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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