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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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之公司,其董監事受到稅制衝擊提高之股利稅最大,因此愈有可能在稅制變革後進
行減資返還股東現金,故預期 CAPITAL_REDUCTION 與 POST × DIR_H × ICR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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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應為正向之相關性,亦即 δ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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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7) 之實證結果顯示(未列表),POST × DIR_H × ICR_H 的迴歸係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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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迴歸係數為 2.24),且 p-value 達 1% 之顯著水準,表示高稅額扣抵比率且
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公司,其董監事受到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衝擊較大,
故相對於其他公司而言,在稅制變革後有較高之機率會採取減資返還股東現金之政
策。此外,本文進一步將樣本公司區分為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兩組樣本分別進行
實證,在未列表之實證結果則顯示,僅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亦高之
非家族企業在稅改後有相對較高之機率進行減資返還股東現金(POST × DIR_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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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R_H 的迴歸係數為 3.67,p-value = 0.03),而對於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
股比率亦高之家族企業,則並無相同之發現 (POST × DIR_H × ICR_H 的係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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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p-value = 0.13),顯示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因應稅制變革所執行之減資決
策亦不相同。此外,本文亦進一步以聯合檢定之方式檢測受影響公司及未受影響公
司在稅制變革後之減資決策是否不同,實證結果顯示,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
行後,受影響公司及未受影響公司之減資決策並未有顯著之差異 (p-value = 0.14)。
這可能是因為受影響公司已以減少發放股利因應此項稅制變革對股東之租稅負擔之
影響,故無需再以減資之方式作為其調整股利政策之手段。
四、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公司外資持股比率之變動狀況
過去研究發現,當稅制變革時,股東會依其稅後實質所得之變動狀況調整持股,
稅負相對增加之股東會減少持股,並將其股份出脫給稅負相對減少之股東(汪瑞芝
與陳明進,2003;Chang et al., 2016)。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3) 研究兩稅合一制之
施行與公司股權結構之相關性,該文研究結果發現,在兩稅合一制實施後,稅額扣
抵比率愈低之公司,其法人股東之持股比率愈高。此外,Chang et al. (2016) 研究我
國實施兩稅合一制、最低稅負制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對我國上市櫃公司股權結
構之影響,該文之研究亦發現,當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及最低稅負制時,外資股東
之租稅負擔相對增加,故外資持股比率會在該兩項稅制變革後減少,然而,我國於
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時,外資股東之實質稅負相對減少,因此會在
該兩項稅制變革後增加持股。
本文認為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亦可能影響我國上市櫃公司之外資股
東持股比率,其原因可分為兩點,首先,相對於境內股東,外資股東受到可扣抵稅
額減半及富人稅之影響相對較低,因此,在該項稅制變革後,境內股東可能會出脫
持股形成外資持股比率上升之現象;其次,當境內股東稅負壓力增加時,亦可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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