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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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1982)。而 AUDIT_COM 及 DIR_NUM 之迴歸係數為顯著之正值,顯示公司治理狀
況會影響公司之股利政策,亦與過之文獻之發現一致 (Kiel and Nicholson, 2003; El-
magrhi et al., 2017)。
此外,本文進一步以聯合檢定之方式檢測受影響公司及未受影響公司是否在可
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前變更其股利政策。實證結果顯示,受影響公司會在可
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前較未受影響公司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 (p-value = 0.01),
亦支持租稅顧客效果之推論。
表 5 列示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後,公司是否因應稅制變革而調整股利
政策的實證結果。由表 5 模式 (3) 之基礎模式的實證結果可知,POST 之迴歸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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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顯著之正值,因此整體而言,我國上市櫃公司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
會增加發放股利。此外,POST × ICR_H × DIR_H 的迴歸係數亦為正值,然未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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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上之顯著性, 顯示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公司在可扣抵稅額
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並未維持相對較高之股利發放型態,其股利發放率與其他類別
之公司無異。在控制變數部分,表 5 控制變數之實證結果大致與表 4 相同,故本文
不再贅述。
前述之實證結果僅能表達受到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衝擊最大之公司
(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股率亦高的公司),在稅制變革後之股利支付狀態
是否不同。為了解受影響公司及未受影響公司是否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
後變更其股利政策,本文亦進一步以聯合檢定之方式檢定之。實證結果顯示,受影
響公司會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後發放相對較少之股利 (p-value = 0.03),
顯示整體而言,在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我國上市櫃公司受本次稅
制變革影響之公司會根據租稅顧客效果之推論修改其股利政策。
表 6 列示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因應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是否修
改公司股利政策之實證結果。由表 6 模式 (1) 之基礎模式的實證結果可知,PRE 之
迴歸係數為正值,然並未達到統計上之顯著性,因此整體而言,本文並未發現我國
家族企業會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增加發放股利之實證證據。然而,
PRE × ICR_H × DIR_H 的迴歸係數為顯著之正值 (p-value = 0.08),顯示相對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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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態之家族企業而言,稅額扣抵比率愈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愈高之家族企業,會
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與本文假說 H3 之推論相
符。此外,在非家族企業的部分,PRE × ICR_H × DIR_H 的迴歸係數未達統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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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顯著性,因此,相較於其他非家族企業而言,稅額扣抵比率愈高且董監個人持股
比率愈高之非家族企業在稅制變革前一年度並不會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在控制變
數部分,其實證結果大致與表 4 相同。
綜合表 6 之實證結果可知,僅家族企業中受到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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