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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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衝擊最大之公司(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股率高的公司)會在稅制變革前一
年度增加發放股利,非家族企業並未有相同之發現。惟可扣抵稅額比率高或董監個
持股比率高之公司,皆為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之受影響公司,因此,本文
亦進一步以聯合檢定之方式探討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是否會在稅制
變革前一年度變更其股利政策。聯合檢定之實證結果顯示,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
司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前一年度之股利政策並未顯著異於未受影響公司
(p-value = 0.20),然而,非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卻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
行前一年度顯著較未受影響公司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 (p-value = 0.01),顯示在可扣
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前一年度中,我國上市櫃公司之受影響公司顯著增加股利
發放率之狀況,係由非家族企業所趨動。
表 7 列示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後之股利政策的實
證結果。由表 7 家族企業模式 (3) 之基礎模式的實證結果可知,POST 之迴歸係數
it
為顯著之正值,顯示整體而言,我國家族企業會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
增加發放股利。然而,家族企業樣本中模式 (4) 的實證結果顯示,POST × ICR_H ×
it
DIR_H 的迴歸係數為正值,惟並未達到統計上之顯著性 (p-value = 0.72),顯示稅額
it
扣抵比率愈高且董監持股比率愈高之家族企業,並不會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
實施後發放相對較少之股利。此外,表 7 非家族企業樣本中模式 (3) 之實證結果顯
示,POST 之迴歸係數為顯著之正值,因此,整體而言,非家族企業會在可扣抵稅
it
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仍增加發放股利,然而,對於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持股比
率高之非家族企業而言,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公司並不會變更其股
利政策(POST × ICR_H × DIR_H 之迴歸係數未達統計上之顯著性),其股利政策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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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類別之非家族企業無異。
惟前述之實證結果僅探討受到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衝擊最大之公司
(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股率高的公司)是否在稅制變革後變更其股利政
策,然而,除高稅額扣抵比率且董監個人持股率高的公司之外,高稅額扣抵比率但
董監個人持股率低之公司及低稅額扣抵比率但董監個人持股率高之公司亦同時受到
可稅額扣抵比率減半及富人稅之影響,因此,本文亦進一步以聯合檢定之方式探討
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是否會在稅制變革後變更其股利政策。實證結
果顯示,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後,其股利政策並
未顯著異於未受影響公司 (p-value = 0.17),然而,非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卻在可
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後顯著較未受影響公司發放相對較少之股利 (p-value =
0.089),此項實證結果亦顯示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施行後,我國上市櫃公司
之受影響公司顯著減少股利發放率之狀況,亦係由非家族企業所趨動。
綜合表 6 及表 7 之實證結果可知,非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會根據租稅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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