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P. 63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2 No. 1 Apr. 2022
而改變股利政策、提高股利之發放,然卻少有研究探討加稅之租稅變革對公司股利
政策之影響,亦少有文獻研究董監事個人之股利稅負成本改變是否會影響公司之股
利政策。由於可扣抵稅額減半與富人稅此兩項加稅之租稅變革係於 2015 年起同步
施行,對於獲配股利較高之高稅率個人股東而言,將同時受到此兩項提高股利稅負
之不利影響 —2015 年以後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將僅有半數可供抵減,
以及獲配股利之最高稅率由 40% 提高至 45%。個人身分之董監事(以下稱為董監
個人)通常是股利稅負相對較高之投資者,同時受到這兩項加稅政策之影響較鉅。
因此,在其他情況相同下,可扣抵稅額比率愈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愈高之公司,
其董監個人係屬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下,獲配股利之稅負成本上升幅度
較高者,而董監個人係公司股利政策之制定者,故在租稅顧客效果之推論下,稅額
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較高之公司,董監可能會因自身之稅負壓力而傾向
在稅制變革前一年度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減少可扣抵稅額減半之損失),且在稅
制變革後一年度發放相對較少之股利(降低適用 45% 稅率之所得金額)。然而,
過去文獻亦發現,公司變更股利政策需付出股價變動之非稅成本,尤其減少股利發
放率時,公司所需承擔之非稅成本相對更大 (Lonie et al., 1996; Balachandran, 1998;
Travlos et al., 2001; Asimakopoulos et al., 2007)。因此,稅制變革後,雖然在租稅顧
客效果之推論下,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公司將會降低股利之發
放,但卻可能因降低股利而產生非稅成本,進而限制其採取降低股利發放之股利政
策變更。基此,本文推論,其他情況不變,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一
年度,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公司,其股利發放率相對較高,然
而,本文對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
比率高之公司,其股利發放率之改變則不預設可能之方向,故提出以下假說 H1 及
H2。
假說 H1: 其他情況不變,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一年度,稅額扣抵
比率愈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愈高之公司,其股利發放率相對較高。
假說 H2: 其他情況不變,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稅額扣抵比率愈
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愈高之公司,其股利發放率可能不同。
此外,不同於其他國家,我國資本市場存在半數以上之家族企業,而家族企
業主要係由家族成員持股,董監事及主要經理人員亦以家族成員為主。因此,相較
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之控制股東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與小股東 (Minority
Shareholders) 間之代理問題較為嚴重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Eisenhardt, 1989),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