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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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2 No. 1 Apr. 2022
進,2003,2004,2007;林靖傑與李文智,2016;Chang, Chen, and Chen, 2017),
而少有文獻探討加稅之租稅變革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政策及股權結構之影響。
是以本文之研究結果不但有助衡量加稅之租稅變革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政策所
帶來之衝擊,亦可幫助讀者瞭解公司因應加稅之租稅變革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本文共分六節:第壹節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第貳節為文獻回顧及
假說推論,分別探討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之立法背景、兩稅合一制之相關文獻及闡
明研究假說之推論;第參節為研究方法,分別建立實證模式以及說明樣本之篩選標
準;第肆節為資料與實證結果分析,解釋本文統計分析之結果與發現;第伍節為額
外測試;第陸節提出本文結論與相關建議。
貳、文獻回顧及假說
本文旨在探討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對我國上市櫃公司股利政策之影
響,因此,本文首先彙整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之立法背景及影響,其次,本文回顧
兩稅合一制相關之文獻,藉以瞭解股東之租稅負擔與公司股利政策之相關性,以作
為發展研究假說之基礎。
一、文獻回顧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之立法背景及影響
為控管政府之債務規模、調整政府單位之支出結構,以及籌措資金推動國家建
設等目的,財政部於 2014 年 3 月間提出財政健全方案。其中,所得稅法第 66 條及
第 73 條之修正案,將我國原有兩稅合一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該項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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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修正案旋即於 2014 年 5 月 16 日三讀通過,並於 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
在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下,我國境內股東受領股利所得時,僅可依公司已繳納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半數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抵減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且境外股東
亦僅能以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稅額之半數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大幅增加股東之租
稅負擔。假設甲公司當年度稅前盈餘為 $10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17%,且甲公司
將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全數分配予個人邊際稅率為 40% 之境內股東。當股東可扣抵之
稅額僅為公司已納稅額之 50% 時,甲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僅有半數可
分配予股東抵減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倘若甲公司將其稅後盈餘 $83 全數分配
4 根據法案之規定,2015 年配發 2014 年之股利時,股東受領之可扣抵稅額即應減半,換言之,
2013 年之股利(於 2014 年配發)為可享有全額扣抵之最後一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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