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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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予境內股東,則境內股東僅可依 $8.5 折抵其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故當年度股東應繳
納之股利稅額為 $28.1,境內個人股東之股利稅負漲幅約 22%。然值得注意的是,
財政健全方案亦同時實施富人稅,將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之最高級距由 40% 調升至
45%,因此,在本文之案例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後,稅負壓力較高之投資人,其
受領股利所應負擔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為 $32.675,股利稅負之實質漲幅為 42%。在
境外股東的部分,由於境外股東並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之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
在公司盈餘全數分配的情況下,境外股東之實質所得並不受到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
之影響。然而,倘若公司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並於次年度分配已繳納 10% 之未分
配盈餘稅的盈餘予境外股東時,境外股東之股利稅負將因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而增
加,惟境外股東個人邊際稅率增加之幅度仍遠低於境內股東。
由上述之分析可知,境內個人股東之實質股利稅會因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
人稅之實施而增加,尤其個人邊際稅率相對較高之投資人,其受到股東可扣抵稅額
減半及富人稅之衝擊相對較大,在租稅顧客效果之理論下,稅負壓力較大之投資人
可能會因應稅制變革而調整持股,且公司亦可能會調整股利支付之方式,以減低股
東之租稅負擔。然而,調整股利政策亦必須付出相對之成本,因此,可扣抵稅額減
半及富人稅之實施是否真能趨動公司變更股利政策,仍有待實證證明,故研究股東
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對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誠為重要之研究議題。
(二)兩稅合一制相關之文獻
過去關於兩稅合一制之研究,多數係探討該稅制對公司之股利政策、資本結構、
股權結構及市場反應之影響。在國外研究部分,Pattenden and Twite (2008) 研究澳洲
實施兩稅合一制對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該文研究結果發現,兩稅合一制實施後,
公司之股利發放率增加,且初次發行股利之公司家數亦顯著上升。該文亦發現在
兩稅合一制實施後,股利再投資計劃之執行狀況增加,顯示股東享受兩稅合一制之
租稅優惠後,亦願意增額投資公司,使公司能保有未來再投資之資金。此外,亦有
許多文獻探討兩稅合一制與公司資本結構之相關性。Schulman, Thomas, Sellers, and
Kennedy (1996) 研究兩稅合一制度對公司資本結構之影響,該文實證結果發現,在
兩稅合一制施行後,加拿大及紐西蘭公司的負債權益比顯著減少。Twite (2001) 研
究實施兩稅合一制對公司資本結構之影響,該文研究結果發現,在兩稅合一制實施
後,澳洲公司減少舉債,轉而以發行股票作為籌資方式。此外,亦有文獻發現,在
澳洲未實施兩稅合一制前,公司之舉債額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負高低有顯著之
相關性,然在兩稅合一制實施後,公司之舉債額度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負無
關 (Pattenden, 2006)。
在國內研究部分,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4) 以我國 1995 年至 2000 年之上市公司
為樣本,研究實施兩稅合一制對公司股利發放之影響,該文研究結果顯示,兩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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