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P. 64
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導致家族企業因應稅制變革所採行之股利政策可能與非家族企業不同。過去研究發
現,家族企業可能會為了維持家族之聲譽並減少代理成本,故傾向支付較高之股利
(Benjamin, Wasiuzzaman, Mokhtarinia, and Nejad, 2016; Subramanian, 2018)。對於稅額
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家族企業而言,在可扣抵稅額減半與富人稅制
生效前一年增加發放股利,除了可減少公司原有的可扣抵稅額在次年度起被減半對
股東的損失之外,亦有助於降低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問題,進而可使
公司價值增加 (Easterbrook, 1984; Shefrin and Statman, 1984)。且相較於非家族企業,
家族企業之董監事多為家族成員,故董監事在執行股利政策變更之租稅利益考量會
較為一致。因此,在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一年度,稅額扣抵比率愈
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愈高之家族企業,提高股利發放率將有助於減少家族股東成
員的股東可稅額扣抵損失。然而,過去亦有研究發現,相對於非家族企業,穩定的
股利政策可以幫助家族企業減緩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因此,家族企
業相對於非家族企業而言,屬於較不願變更股利政策之企業 (Gugler, 2003; Pindado,
Requejo, and de la Torre, 2011)。基於上述之分析,本文不預設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
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家族企業在可扣抵稅額減半與富人稅實施前之股利發放率政策
是否改變。本文提出假說 H3 如下:
假說 H3: 其他情況不變,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一年度,稅額扣抵
比率愈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愈高之家族企業,其股利發放率可能不同。
在 2015 年之租稅變革後,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家族企業,
若基於其家族股東成員的租稅利益考量,將會採取減少股利發放率之政策,以減少
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個人最高稅率提高對家族股東股利稅負不利之衝擊。但是,公司
降低股利發放除了可能產生代理成本及股價下跌等非稅成本外 (Easterbrook, 1984;
Shefrin and Statman, 1984; Lonie et al., 1996; Balachandran, 1998; Travlos et al., 2001;
Asimakopoulos et al., 2007),過去研究發現,家族企業所面對之非稅成本壓力(如來
自聲譽受損或股價下跌)將較非家族公司更大 (Daily and Dollinger, 1991; Chen et al.,
2010)。因此,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家族企業,在因應 2015 年
稅制變革後之股利政策調整時,需在維護家族股東成員之稅負利益(減少股利發放)
與減少股利可能產生之非稅成本間權衡,以尋求最適之股利決策。基此,本文不預
設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家族企業在可扣抵稅額減半與富人稅實
施後之股利發放率政策是否改變,故提出假說 H4 如下: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