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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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僅探討整體上市公司之股利政策是否因稅制變革而不同,並未將富人稅股東個人稅
負之因子納入考量。換言之,該文並未如本文同時探討稅制變革前後,個人股東稅
負因子對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因此,本文之實證結果除了可以突顯富人稅之施行
對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之外,亦可以補充邱士豪等 (2017) 之研究的缺口。
此外,邱士豪等 (2017) 及王蘭芬等 (2017) 雖然將可扣抵稅額比率列為控制變
數,但未進一步探討可扣抵稅額比率不同之公司是否會因應此項稅制變革而採取不
同之股利政策。可扣抵稅額與公司股東之股利稅負負擔有負向之相關性,當公司之
可扣抵稅額愈高時,股東之股利稅負則會較低。基此,可扣抵稅額愈大之公司,其
受到可扣抵稅額減半之租稅變革的衝擊亦相對較大,故本文在研究設計上,同時考
量公司可扣抵稅額高低及董監個人持股比率不同之公司,其因應此項租稅變革所執
行之股利政策是否不同,此點也是邱士豪等 (2017) 及王蘭芬等 (2017) 之研究未納入
考量之因子。本文之研究結果不但有助於使讀者瞭解可扣抵稅額比率及董監個人持
股比率在此項稅制變革之重要性,亦可使讀者瞭解稅制變革並不會全面性的使全體
資本市場產生相同之經濟後果;其經濟後果可能因公司原有股東之租稅負擔所受之
衝擊不同而有所差異。
其次,本文區分稅制變革對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之股利政策的影響,有助於
了解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因應稅制變革所執行之政策是否不同。由於我國上市櫃
公司中家族企業眾多,且過去研究發現,家族企業之代理問題不同於非家族企業,
故家族企業之股利發放行為亦與非家族企業不同(倪衍森與廖容岑,2006),然而,
目前亦尚無文獻研究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對於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所
產生之經濟後果是否不同,因此,本文進一步延伸家族企業相關之實證結果可以補
充家族企業股利政策相關之文獻。
此外,本文也進一步探討高稅負壓力之投資人是否因其稅負壓力增加進而影
響公司之股利政策。申言之,個人身分之董事及監察人通常是高稅負壓力者,也是
公司之經營決策及股利政策之主要制定者,且公司之經營成果亦與董監之持股比率
有顯著之相關性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 Brickley, Lease, and Smith, 1988; Hill and
Snell, 1989; 黃美祝,2019)。本文之研究特點在於同時考量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
稅之影響,以稅額扣抵比率及董監個人持股比率同時捕捉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
之施行對我國上市櫃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本文之研究結果有助於股東瞭解董監個
人是否因稅負壓力而影響公司之決策。
最後,在過去之經濟環境背景下,我國所實施之租稅政策多係以減稅為主軸之
租稅政策,希望透過租稅優惠振興我國資本市場之活絡性,因此,關於租稅變革對
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政策及股權結構之文獻,多數係以減稅之租稅變革為文章之
探討主旨(Papaioannou and Savarese, 1994; Pattenden and Twite, 2008; 汪瑞芝與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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