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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2 No. 1 Apr. 2022
壹、緒論
我國於 1998 年施行「完全設算扣抵法」之兩稅合一制(以下簡稱兩稅合一制),
並自 2010 年起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至 17%,雖皆為營造友善投資環境,提高我
國資本市場吸引投資之競爭力 (Chang, Chen, and Chen, 2016);然而,減稅所帶來之
長期稅收損失也造成我國財政預算失衡惡化。根據財政部之統計,平均而言,兩稅
合一制每年造成國庫之稅損約 800 億元且自該制度實施以來,已累計上兆元之稅收
損失。因此,如何透過稅制改革以平衡國庫稅收與投資人租稅負擔,為我國財政改
革之重要課題。
兩稅合一制施行期間,政府為提高國庫之稅收,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財
政健全方案,將前述兩稅合一制之「完全設算扣抵法」改為「部分設算扣抵法」(以
下簡稱「可扣抵稅額減半」),並將個人最高之邊際稅率由 40% 提高至 45%(以
下簡稱富人稅)。根據財政部之統計,可扣抵稅額減半實施後,平均而言,每年可
為國庫挹注 505 億元之稅收,而富人稅之施行亦可提高我國每年之稅收達 99 億元。
換言之,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有助於增加政府租稅收入,減緩我國長年
以來國庫財政收入短缺之困境。然而,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亦相對增加
個人股東之稅負,尤其對個人最高邊際稅率之投資人而言,其租稅負擔將較過去增
加 42%。根據股利政策 (Payout Policy) 理論中之租稅顧客效果 (Tax Clientele Theory)
之推論,公司會因應稅制變革調整股利政策,使其股東可獲得較大之稅後利益。然
而在實務上,由於股利政策有其僵固性 (Lintner, 1956),且當公司改變股利政策時,
亦須一併承擔股價可能變動之非稅成本 (Lonie, Abeyratna, Power, and Sinclair, 1996;
Balachandran, 1998; Travlos, Trigeorgis, and Vafeas, 2001; Asimakopoulos, Lambrinou-
dakis, Tsangarakis, and Tsiritakis, 2007),是故,在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之際,
公司是否會根據租稅顧客效果理論調整其股利政策,就成為一值得研究之議題。尤
其,我國上市櫃公司中屬家族企業者眾多,而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因應租稅變革
所執行之股利決策,亦可能因此不同;惟截至目前為止,少有文獻討論家族企業與
非家族企業在租稅變革後,所採行之股利決策是否有所差異。因此,本文之主要研
究目的即在於探討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實行是否影響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利
政策,亦進一步探討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因應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實行所
採行之股利決策是否有差異,以補充過去文獻之不足。
租稅顧客效果理論主張公司的股利政策會受到股東個人稅負之影響 (Miller and
Modigliani, 1961; Farrar and Selwyn, 1967; Elton and Gruber, 1970)。Farrar and Selwyn
(1967) 發現,當股利稅率高於資本利得稅率時,公司會採取低股利之股利政策,因
此,在租稅顧客效果理論之推論下,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亦可能影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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