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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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2 No. 1 Apr. 2022




               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後發放相對較少之股利。當進一步區分家族企業及非
               家族企業後,本文發現僅非家族企業之受影響公司會受到稅制變革之影響變更其股
               利政策。此項實證結果亦呼應過去研究之發現,顯示相對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
               面對之非稅成本(如聲譽受損或股價下跌等成本)較大 (Daily and Dollinger, 1991;
               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因此較不會因稅制變革而變更公司之股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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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 。
                   此外,本文也進行以下幾項額外測試。首先,以差異中之差異法 (Difference-in-

               differences; DID) 的分析架構,重新建立迴歸模型來檢驗本文的研究假說,實證結
               果亦支持本文原有之實證發現。其次,本文變更樣本期間重新進行實證,實證結果
               亦與原有之實證發現一致。此外,本文發現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
               之非家族企業,在稅制變革後以減資之方式彌補個人董監事稅負增加之損失的機率
               較高。另外,本文亦探討外資持股比率高低是否在稅制變革期間影響公司之股利政

               策。聯合檢定之實證結果發現,無論外資持股比率高低,受影響公司皆會在稅制變
               革前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惟在稅制變革後,僅低外資持股比率群組之受影響公司
               會發放相對較低之股利。最後,本文參考 Chen, Cheung, Stouraitis, and Wong (2005)
               之做法,將家族企業依其家族持股集中度區分為高、中、低三類,研究股權集中效
               果不同之家族企業因應稅制變革所執行之股利政策是否不同。實證結果顯示,低股
               權集中度及高股權集中度之家族企業,若其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亦
               高時,在稅制變革前會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然而,在稅制變革後,無論家族股權
               集中度之高低,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家族企業,其股利發放率
               與其他類型之家族企業無異。而聯合檢定之結果顯示,在稅制變革前,中度股權集

               中之家族企業裡的受影響公司會發放相對較高之股利,然而稅制變革後,本文亦未
               發現受影響公司之股利發放型態因家族企業之股權集中程度不同。
                   本文之研究貢獻在於:提供我國一般產業之上市櫃公司因應可扣抵稅額減半及
               富人稅之施行而調整公司之股利政策的實證證據,以幫助股東了解我國加稅之租稅
               變革的經濟後果。雖然王蘭芬等 (2017) 及邱士豪等 (2017) 曾探討可扣抵稅額減半之
               施行對我國公司股利政策之影響,惟王蘭芬等 (2017) 重心在探討可扣抵稅額減半之
               租稅變革實施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政策是否不同,並未延伸討論該項租稅變革

               實施後公司之股利政策是否因應稅制變動而改變。而邱士豪等 (2017) 雖延伸探討可
               扣抵稅額減半實施後公司之股利政策的變動狀況,惟對於稅制變革前之研究,該文





                 3   過去文獻發現,公司變更股利政策時亦同時必須付出股價變動之成本 (Lonie et al., 1996;
                    Balachandran, 1998; Travlos et al., 2001; Asimakopoulos et al.,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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