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1
期
341
強制所間輪調制度施行前後並無顯著差異,但審計公費因輪調而上升。
Kim et al. (2011)
以韓國非上市公司資料探討會計師簽證對於私人企業資金成本的影響。實證結果顯
示,自願聘任會計師進行審計的企業,債務資金成本較低,但聘任四大或非四大會計
師進行簽證並未有顯著差異。
由於早期香港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並未加入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但為地產業之
產業專家,此與美國產業專家會計師與
Big N
事務所重合有所不同,因此提供了研究
非大型事務所產業專家會計師,是否可以取得公費溢酬的環境。
DeFond et al. (2000)
指出,六大事務所產業專家存在審計溢酬,但非六大事務所之產業專家(關黃陳方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公費卻顯著較低。換言之,非大型事務所之產業專家會計師由於
規模經濟使成本較低,審計公費較低。只有高聲譽大型事務所之產業專家才能取得公
費溢酬。另一方面,由於香港金融環境開放但法律責任卻較美國為低,因此提供了討
論法律責任對會計師影響之研究機會。
Lam and Mensah (2006a)
分析影響香港上市公
司取得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因素。實證結果與美國過去研究相似,受查者財務狀況與
審計意見存在顯著關聯。顯示即使在法律責任較低的地區,會計師仍會針對受查者狀
況,出具不同警示程度的審計意見。
LaSalle (2006)
針對
Lam and Mensah (2006a)
研究
提出不同的可能性,
LaSalle (2006)
認為會計師可能基於聲譽保護、或受到過去經驗的
影響
(Herding)
、亦或是因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可能破產倒閉,使會計師的未來的獲
利下降,因此會計師不一定願意投入資源來收集可以支持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證據,而
Lam and Mensah (2006a)
並未充分考量各種可能性。
Lam and Mensah (2006b)
則針對
LaSalle (2006)
的意見進行分析與回覆,並認為以香港的實證結果而言,法律責任並非
影響審計品質的因素。
以日本資本市場為研究樣本的
2
篇文獻,皆與
ChuoAoyama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
敗有關。
ChuoAoyama
為
PwC
日本成員所,
2006
年因為佳麗寶
(Kanebo)
財務報表不
實案遭日本政府懲戒停止執業。
PwC
在日本採用雙聯盟策略,除了將
ChuoAoyama
更
名為
Misuzu
外,並成立新事務所
Aarata
。隨後在
2006
年
12
月,
Misuzu
因為
Nikko
cordial
財報不實而關閉。
Skinner and Srinivasan (2012)
分析日本企業會計師更換的因
素,發現
2006
年,
ChuoAoyama
客戶更換的比率顯著較高,尤其是大型客戶更換的機
率較高也較早更換事務所。換言之,即使在法律責任較低的日本,會計師事務所聲譽
受損後,企業將更換會計師以提升投資人的信賴。
Saito and Takeda (2014)
則分析會計
師聲譽受損的蔓延效果。他們發現,
ChuoAoyama
被懲戒事件,除了影響日本資本市
場外,還影響美國
PwC
客戶以及其他由美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之客戶。另一方
面,作者也分析安隆事件後,
Andersen
在日本成員所簽證客戶以及其他四大會計師事
務所日本成員所簽證客戶之股價反應。實證結果顯示,
Andersen
日本成員所簽證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