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任務科技配適度觀點探討司法人員資訊系統使用與工作績效之影響因子
280
方法,以更有效率地使用司法資訊系統完成任務。此項發現顯示個人針對任務內容及
系統功能,可能存有不同程度之調適能力,從而影響使用者對於資訊系統之評價。此
外,
Byham and Moyer (1996)
提出個人適應力的概念,並定義為個人使用資訊系統時,
能因應系統功能以調適使用方法之程度,並發現其為影響個人對於資訊系統評價之重
要特性。而在本研究情境中,個人使用司法審判系統時之調適能力,將可能影響其對
於司法審判系統是否能切合其所用之認知。綜合前述,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
H3
:
假設 H3:司法人員的個人適應力與任務科技配適度間存有正向關係。
有別於以滿意度或接受度做為資訊系統成功之衡量因子,任務科技配適度理論
著重於探討資訊科技使用對於績效之正面助益,在科技能充份有效地支援使用者所
從事之任務時,亦即達致高任務科技配適度時,將有助於提昇使用者之工作績效。
任務科技配適度與績效間之正向關係,亦在過去相關研究中被驗證,例如:群體支援
系統
(Shirani et al., 1999)
、線上旅遊資訊搜尋
(D’Ambra and Wilson, 2004)
、軟體維護
工具
(Dishaw and Strong, 1998)
等。綜合前述,本研究提出假設
H4
如下所示:
假設 H4:司法人員所認知之任務科技配適度與其工作績效間存有正向關係。
(二)社會認知理論、環境條件與工作績效
導入資訊系統對於工作績效之影響非單純僅存於個人與資訊系統之間。
Bandura
(1986)
認為個人的行為會與個人所處之環境與情境特質產生交互影響,而提出社會認
知理論加以解釋個人從事某特定行為之影響因子與動機。
社會認知理論中的核心概念為自我效能,其定義為個人對於自身能完成某特定行
為所具備之能力認知。基於社會認知理論,
Compeau and Higgins (1995b)
提出電腦自
我效能,其定義為個人對於使用電腦以完成某特定任務所具備能力之認知,用以探討
在資訊系統使用之情境中,影響使用者使用行為之因子。綜合上述,本研究定義系統
自我效能為司法人員評斷自己使用法院資訊系統完成所負司法業務之能力認知。
自我效能對於個人從事行為之成果預期與績效均存有正向關係
(Compeau and
Higgins, 1995a)
。依據自我效能之定義,當系統使用者具有較高之電腦自我效能時,
表示其對於使用電腦完成任務較具有信心,而當個人具備較高之自我效能時,其可使
個人更為主動與積極地從事該行為,在較高動機程度的驅使下,從而可能提昇其績效
(Torkzadeh and Doll, 1999; Wang and Lin, 2012)
。在本研究情境中,當使用者具備較高
之自我效能時,其可能將更主動地應用司法審判資訊系統辦理各項業務,從而能提昇
其工作績效。
此外,當個人具備較高自我效能時,將可能對於行為的結果抱持較為正面之評價
(Compeau and Higgins, 1995b; Wang and Lin, 2012)
。易言之,其將具有較高程度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