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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任務科技配適度觀點探討司法人員資訊系統使用與工作績效之影響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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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的裁判品質攸關涉訟當事人生命財產的權

益,而甚為社會大眾所關切。然而,司法案件繁雜,以

2013

年地方法院民事新收案

件為例,案件數量總計超過二百四十萬件,每個案件各有其複雜與困難審判之處,司

法人員在面臨如此龐雜的工作量與內容,如何確保良好的工作績效以維持司法審判之

高品質與公平性,顯然是司法單位之重要課題。

鑑此,司法院除了長期致力於司法改革外,亦嘗試透過資訊科技的應用以協助司

法人員提昇裁判品質與工作效率。自八零年代,司法院即開始推動司法業務電腦化,

並陸續投入大量經費於資訊基礎建設、開發應用系統及軟、硬體維護作業上,期以提

昇司法人員之工作品質及效能。然而,資訊系統導入常不如預期順利,司法單位亦然。

司法相關之業務以大量文件處理為主,且相較於其他公部門,司法單位在處理每個訴

訟案件時,更需仰賴不同職位的同仁(如法官、書記官、錄事等)間密切的知識分享

與團隊合作,方能確保判決品質與工作效率。資訊系統的善用將能有效地協助司法人

員兼顧效率與品質,因此瞭解哪些因素會影響司法人員對資訊系統的使用,進而提昇

工作績效,已是司法院推動業務電腦化的一個重要課題。

過去研究指出,資訊科技必須被使用者妥善運用,並契合工作之需要,方能有效

展現個人的工作績效,進而影響團隊績效

(Torkzadeh and Doll, 1999)

,而資訊科技特性

與工作任務需求的契合度愈高,愈能提昇個人的工作績效

(Goodhue and Thompson,

1995)

。然而,使用者是否能妥善運用資訊科技執行任務,與其對資訊科技的使用能力

相關。

Marakas, Yi, and Johnson (1998)

指出,與任務相關的電腦自我效能會受過往成

功或失敗的經驗所影響,具有相關經驗者,其自我效能認知越高

(Bandura, 1986)

,同

時,對於資訊系統使用之成果抱持正面預期,如:可提高工作績效或對其未來職務升

遷有所助益時,將可能更有動機使用該資訊系統,進而正面影響其工作績效

(Compeau,

Higgins, and Huff, 1999)

。另一方面,電腦及網路配置、教育訓練及資訊人員協助等助

益條件,亦會增強使用者使用資訊科技的期待與使用意願

(Venkatesh, Morris, Davis,

and Davis, 2003; Venkatesh, Brown, Maruping, and Bala, 2008)

,因此助益條件對於使用

資訊系統之成果預期與其工作績效似存有正向影響關係。

在法院裡,每一司法案件或事件的進行,是由不同職務的司法人員分工合作所完

成;法官進行案件審理與裁判書製作,司法事務官負責訴訟及民事執行事件的裁定,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蒐集法理法條及前案,書記官協助法官、司法事務官整理案卷、登

載案件進行情形並製作行政公文函稿,錄事及執達員送達司法文書等業務,目前皆倚

賴資訊系統來輔助審判業務的順行。因此,合作同仁間若能有效溝通、互相協助並對

工作的執行方式存有共識,則業務的進行亦能更為順暢,提昇工作效率。

綜上所述,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及深度訪談的結合來建構研究模式,以任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