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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nancial Statement Comparability of Listed Foreign Firms in Taiwan: The Effect of Board Interlocks and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3 條內容,明定自一百十會計年度起,KY 公司
應於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之第二季財務報告。金管會冀望能透過上述兩大制裁手段加強外部監
理,藉此防範類似康友案情形再度發生。
針對制裁手段一,金管會指出以下三大理由裁罰會計師:(一)未有效執行銀
行函證、(二)未就所發現重要子公司多項機器設備經抵押登記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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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未就期後事項採行適當行動。由於康友案係金管會繼力霸案後 ,對會計
師懲處最為嚴重之裁罰,故可合理預期,在金管會公告裁罰簽證康友公司的兩位會
計師時,審計市場上其他會計師應會有警惕,自願補強查核程序以提高查核品質,
避免成為下個遭受裁罰之對象。若查核品質提高,則可提高資訊透明度 (Botosan
and Plumlee, 2002) 並降低更多盈餘管理行為之發生 (Bhattacharya, Black, Christensen,
and Larson, 2003; Ecker, Francis, Kim, Olsson, and Schipper, 2006) ,進而提高財報可
比性,所以本文提出假說三:
H3:在康友案過後,所有公司的財報可比性都會改善。
針對制裁手段二,金管會為強化 KY 公司監理,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3 條內容,該修正內容重點,將原先第
二季 KY 公司財務報告只需由會計師核閱,改為應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論查核
或核閱皆係屬會計師所提供之確信服務,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查核之
目的係指查核人員依據結果能合理確信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依照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編製,且出具查核意見並以積極確信之文字表述,提供高度但非絕對確信
之表達;核閱之目的係指查核人員依據核閱結果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有
未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之情事,出具核閱意見並以消極確信之文字表述,提
供中度確信之表達。核閱之監督效力相較於查核之監督效力低,因核閱無法對財務
報表未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提供合理確信。
若金管會對康友案後做出之兩大制裁有效,則能加強對 KY 公司之監理,進而
改善財報可比性。雖然制裁二仍係專門針對 KY 公司之監理,惟考量 2020 年後因
新冠肺炎影響,位處臺灣的事務所無法直接派人出差查核 KY 公司,僅能間接委託
當地同行幫忙,造成許多查核工作無法由查核人員親自執行,故不像非 KY 公司能
於弊案發生後可直接改善查核品質。本文認為在康友案後,查核人員受限於疫情影
13 力霸集團重整風暴,扯出掏空、RTC 資金短缺、洩密、擠兌等風波,金管會表示受託查核力
霸及嘉食化財務報表之會計師,於 94 年度及 95 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有重大未盡專業注意之情
事,依證交法規定撤銷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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