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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Economic Substance Act on Offshore Investment Structures and Tax Avoidance
(三)控制變數
1. 公司特性變數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測試企業規模 (Wang, 1991; Omer, Molloy, and Ziebart,
1993)、獲利能力 (Shevlin and Porter, 1992)、財務槓桿比率 (Stickney and McGee,
1982)、資本密集度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Mackie-Mason, 1990)、公司成立年數
(Rego, 2003) 及企業所屬產業別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等企業特性皆對有效稅
率有顯著影響。
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3) 探討租稅規劃與公司規模之相關性時,引用政治權力假
說 (Political Power Hypothesis) 及政治成本假說 (Political Cost Hypothesis),前者主張
若公司規模越大,企業將擁有更多資源進行遊說或參與租稅政策之制定,享受較高
之租稅優惠;後者則認為企業規模越大,則企業受到主管機關與大眾之監督力道較
大,故較無法採取有利之租稅規劃 (Zimmerman, 1983; Rego, 2003; Porcano, 1997)。
廖益興、單騰笙與張瑀珊 (2024) 研究發現較大企業通常擁有更多避稅資源與策略,
因此可能從事更多租稅規避行為。本研究納入企業規模 (SIZE) 作為控制變數,且因
經濟實質法案之頒布與實施,係加強租稅天堂子公司之管制,預期企業規模與股權
調整策略為正向相關,意即企業規模越大,企業將裁撤、遷冊租稅天堂子公司家數,
或減少金字塔架構之層數。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以及 Mackie-Mason (1990) 皆指出,獲利能力 (ROA)
較高之企業,因其將負擔較重之稅負,而將採行租稅規劃策略。郭振雄、柯辰穎、
伍大開與何怡澄 (2024) 研究亦發現,獲利能力較高的企業通常希望透過避稅來降低
稅負,以提高淨利。
Jensen (1986) 釋明,企業將匯回現金流量較大,其所投資項目報酬率較低。本
研究測試經濟實質法案對企業分配股利多寡之影響,預期我國實施資金回臺法案
(REPAT) 後,由於匯回資金可享受稅率減半之租稅優惠,其資金成本應較低。再者,
Gupta and Newberry (1997)、Stickney and McGee (1982)、陳明進 (2002) 均指出財務
槓桿 (DEBT)、資本支出 (CAPEXP)、資本密集度 (CAPINT) 以及研發支出 (RD) 等稅
盾效果,其與有效稅率呈負向關係。
Rego (2003) 文獻指出,若公司成立期間越久,其本身之複雜程度較高,亦較能
夠透過避稅手段降低其租稅負擔,本研究則以各企業於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登
記上市(櫃)之日為基礎,計算公司上(市)櫃年數 (ESTY),作為成立期間之代理
變數。
此外,有關企業境外投資架構及最大控股層級數之調整,涉及企業對調整股權
結構的成本效益之綜合考量。因此,本研究於模型 (1) 及模型 (2) 中,加入以下租稅
及非租稅因素之控制變數,以反映公司調整股權結構之成本效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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