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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Economic Substance Act on Offshore Investment Structures and Tax Avo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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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變動,而須計算其投資收入併計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等直接稅務風險 ,因
此企業將採取長期應對措施。
承前述,企業透過移除租稅天堂子公司除控股功能外之其他功能,例如調整移
轉訂價之交易模式,以降低租稅天堂子公司構成核心收入活動之風險,從而避免經
濟實質法案之影響,可能為企業前期之因應措施。因此,本研究欲討論經濟實質法
案實施前後,企業是否降低認列於租稅天堂子公司之營業收入比例 (INEREV)。該變
數係以最終母公司相同之租稅天堂子公司之當期營業收入總額,除以最終母公司個
體財務報表之當期營業收入進行估計。
4. 模型 (4):避稅 (ETR、CASHETR)
文獻上常以公司當期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作為衡量企業租稅負擔程度
或租稅規避之代理變數 ( 陳家慧、劉佩怡與許莘珮,2023;Gupta and Newberry,
1997; Dyreng et al., 2008)。因此,模型 (4) 以當期有效稅率 (ETR) 及現金有效稅率
(CASHETR) 作為檢測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對企業避稅影響之應變數。當期公司有效稅
率係以當期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衡量;現金有效稅率則係以當期營業活動之所
得稅現金支付數除以稅前淨利衡量。
ETR 之分子當期所得稅費用,係以所得稅費用減除遞延所得稅費用計算。本研
究係以當年度之遞延所得稅負債變動數減除遞延所得稅資產變動數後之淨變動數,
推算遞延所得稅費用。此外,於本研究樣本期間 2016-2021 年間,我國自 2018 年起
實施全民稅改方案,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 17% 調增至 20%,同時將未分配盈
餘加徵所得稅之稅率自 10% 調降至 5%,此一稅制變動將會影響模型 (4) 檢測經濟
實質法案實施對企業避稅之衡量 (ETR)。為控制全民稅改方案實施對模型 (4) 應變數
ETR 衡量之影響,本研究對全民稅改方案實施前之各年度 ETR 計算,就其分子當期
所得稅費用進行以下之追溯調整:
(1) 調整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之稅率變動影響(調降 5% 影響數):2016-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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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之調降 5% 影響數 = 前一年度之稅後淨利 × (1 − 股利分配率) × 5%。
(2) 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變動影響(調增 3% 影響數):2016-2017 年各年度
4 係指依據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規範若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
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時,免予辦理解散清算與無須計算
其投資收入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之構成要件。
5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調降至 5% 之適用,係指企業 2018 年度起之盈餘,其未分配盈餘須加徵
所得稅始適用 5% 稅率,故 2017 年度之盈餘未分配者,仍依 10% 課徵,其所得稅費用係認列
於 2018 年之當期所得稅費用,故將於 2018 年之 ETR 進行調整。
6 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之所得稅費用係認列於所產生盈餘之次年度 ( 未分配之部分 ),故 2016-
2018 年各年度之前一年度分別為 2015-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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