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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5 No. 1 Apr. 2025




               代理問題越嚴重,企業更傾向透過增加投資層級進行避稅;此外,若關係企業設立
               於避稅天堂,這種避稅行為更為明顯。複雜的股權結構可能增加企業避稅的動機。
                   此外,當關係企業亦建置於避稅天堂時,此一情況會更為顯著。自 2019 年後,
               各租稅天堂相繼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要求企業必須在當地擁有實際經營活動之資
               產、人員、設備等,故其建置成本遠高於消滅公司之成本。Desai, Foley, and Hines

               (2006) 亦提出,多層次之複雜交易活動將使控制權益股東透過金字塔架構獲得更多
               避稅活動上之利益。據此,發展實證假說 H2:
               H2: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企業將縮減集團控股金字塔架構層級。


                   Shroff, Verdi, and Yu (2014) 認為子公司之投資可能受子公司所在國相對於母國
               之特色所驅動,包括公司稅率、財產權等方面之差異;Grubert and Slemrod (1998)
               指出目前全球課稅稅率與稅制對跨國集團產生影響時,不同國家之不同稅率,將提

               供移轉訂價之誘因,而將收入從較高稅率之領域轉移至稅率較低之領域。由於經濟
               實質法案要求若租稅天堂實體認列收入時,應有核心收入活動相配,意即企業必須
               於租稅天堂聘僱足量員工、設置並維持適當場所,本研究認為該投資成本將大於租
               稅誘因,因此消除或縮減租稅天堂實體認列之收入,並透過重分配租稅天堂個體之
               活動,使企業於其可接受水準下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故提出實證假說 H3:
               H3: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集團企業將停止或縮減租稅天堂子公司所認列之收入。


                   Wilson (2009) 研究結果顯示租稅天堂已成為企業減少其租稅負擔之重要的企業
               工具,其建立之模型為測試租稅天堂之參與者是否透過租稅天堂執行多種不同型態

               之避稅方法,其研究發現,使用租稅天堂之企業將對企業及其股東創造財富,且租
               稅誘因較強之租稅天堂活躍程度表現出異常報酬;Dharmapala and Hines (2009) 亦指
               出,於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主要目的係為節省企業所得稅,主要手段包括控制利
               潤分配、利潤移轉及租稅利益之安排及投資規劃之調度工具。同時,亦可作為企業
               營運、控制與管理該集團公司之中介。Clausing and Lahav (2011)、Wagué (2013) 及
               Zucman (2014) 分別指出個人與企業透過租稅天堂避稅之嚴重性;Lisowsky (2010)
               亦於實證研究中指出,集團架設之子公司與租稅天堂具有高度關聯。上述研究均指
               出企業將透過架設子公司於境外租稅天堂,以達成降低其租稅負擔之效果。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及 Maffini (2009) 亦指出,企業於租稅天堂設立實體,可以顯
               著降低企業所得稅之負擔。
                   本研究認為,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企業於租稅天堂取得之租稅利益,將會顯
               著降低。本研究分別以當期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作為衡量企業避稅行為之代
               理變數,分別檢測假說 H4-1 及假說 H4-2。據此,發展假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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