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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Economic Substance Act on Offshore Investment Structures and Tax Avoidance
二、經濟實質法案對於企業投資架構及避稅之影響
企業赴外投資之主因為進入當地市場以實現在地化、尋求資源、經濟規模之成
本考量或取得智慧財產權等,設立控股公司之目的,則係追求設立成本較低廉、維
持期間無須記帳與申報、規避政經風險、海外上市及無外匯管制等因素。Chari and
Acikgoz (2016) 指出租稅天堂較低稅率或不課稅係企業赴租稅天堂的誘因,以及規
避其母國之規範制度。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 則認為投資租稅天堂
可能影響企業本身之信譽;意即,社會壓力將促使企業不使用租稅天堂。Dyreng,
Hoopes, and Wilde (2016) 研究亦發現,若企業被要求揭露完整境外子公司清單,亦
將使企業較不願意使用租稅天堂。此外,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促使企業撤離租稅
天堂,或透過業務模式調整或轉移利潤,以符合新政策要求並降低稅務風險 (Bartik,
Bertrand, Cullen, Glaeser, Luca, and Stanton, 2020)。
企業於租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與塑造金字塔架構,主要目的為稅務誘因,本研
究認為在經濟實質法案之影響下,該稅務誘因將不復存在,企業將因此裁撤租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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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實體、遷冊租稅天堂實體至其他租稅管轄區 ,及縮減集團金字塔架構層級。經濟
實質法案實施後,亦可預見其將減少企業赴租稅天堂新設子公司。本研究發展實證
假說 H1-1 至 H1-3:
H1-1: 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集團企業較傾向避免新設租稅天堂子公司。
H1-2: 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集團企業較傾向裁撤既有之租稅天堂子公司。
H1-3: 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後,集團企業較傾向遷冊既有租稅天堂子公司至其他非租
稅天堂地區。
金字塔結構,係指企業之最終母公司,透過間接持股控制其底層企業,即多層
控制。Bebchuk, Kraakman, and Triantis (2000)、Morck, Wolfenzon, and Yeung (2005)、
Johnson,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2000) 等皆指出,跨國企業之金字塔
式架構大幅被用於不符獨立交易原則之關係人交易,透過移轉訂價之避稅行為。許
文馨與劉心才 (2018) 研究發現,當企業採用金字塔式的股權結構時,投資層級越多,
3 我國財政部 2019 年 3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核釋有關我國公司之境外子公司
辦理遷冊之所得稅規定」指出,遷冊係指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
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遷冊之個體於遷冊前後國家或地區必須均承認其為存續之同一法人、遷
出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遷冊前後該個體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均未變動,其臺灣母
公司始無須計算投資收入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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