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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5 No. 1 Apr. 2025




               明,如稅務機關證明、稅務評估文件及所得稅支付憑證等;若無法提供證明且符合
               特定要求者,可申請為暫時居住於租稅天堂外的稅務居民。法案涵蓋的營運活動可
               比擬至國別報告中的主要營運活動。國別報告分為跨國企業集團在各租稅管轄區的
               所得、稅負及營運活動分配,以及成員設立地和主要營運活動的揭露;符合全年度
               合併收入達 7.5 億歐元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才需遵循經濟實質要求。

                   因此,該法案依據個體和活動標準,對在租稅天堂從事經濟活動且不具備其
               他國家稅務居民身分的個體施加經濟實質義務。經濟實質法案界定須符合實質的活
               動,以核心收入之活動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 CIGA) 為限,經濟實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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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對前開九項活動分別例舉其核心收入活動 。以融資及租賃業務為例,法案說明其
               活動包括協議的擬定、取得可供租賃之資產、設立融資及租賃合約之條件與期間、
               管理風險等。
                   由於經濟實質法案是為了消除或減緩企業透過租稅天堂達成稅基侵蝕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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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的問題,故若個體於租稅天堂無總應稅所得 (Gross Income)  ,則非屬於法案
               要求經濟實質的範圍,但仍須符合申報資訊的要求。意即,個體須說明其無任何
               具有實質要求之活動或收入需要揭露;法案中亦說明此情況,稱之為零報告 (Nil
               Report)。企業欲證實該租稅天堂個體符合經濟實質,則企業必須透過提出員工與場
               所的足量與適當之證明,及說明個體於租稅天堂境內之員工為實際居住,且其能夠
               履行長期合約中對智慧財產權之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與利用 (Development,
               Enhancement, Maintenance,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DEMPE) 等。
                   若實體或其關係人無法提供資訊,且未具備合理之理由時,均構成犯罪。稅務
               機關將考量案件事實,包括不合規之性質與嚴重程度、違規原因、是否為首次違章、

               個體之總收入、個體對稅務機關決定之配合程度、個體為防止再次違規而採取之措
               施等六項因素,決定罰款金額。對跨國企業而言,仍以資訊將被自動交換為最嚴重
               之風險,法案明定,若個體違反經濟實質要求,或個體無法推翻智慧財產權業務下
               之高風險個體不符經濟實質要求之推定,則將觸發資訊交換系統,交換下列資訊:
               企業稅務資訊與其受益所有人、母公司、或聲稱為特定國家稅務居民時該國家之相
               關機構。









                 1   九大類相關活動包括集團總部、銷售與服務中心、融資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
                    控股公司及無形資產之提供。
                 2   依據經濟實質法案對總收入之定義,包括任何來源的全部收入。例如銷貨、出售資產、獲得版
                    稅、利息、保險費、股利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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