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S
期
127
其中,
(3)
式的
Ln(claim_vol_amount)
為任意險理賠案件賠付金額取對數之數值,
α
1
為行銷通路的迴歸係數,
X
i
為控制變數向量,
δ
i
為控制變數向量的迴歸係數。研究
假說一預測保險經代人相較於直接簽單通路於處理的理賠案件會有較高的任意險理賠
金額,故倘若 顯著大於
0
,隱含保險經代人能協助顧客向保險公司申請較高的任意
險理賠金額。其次,
(4)
式的
claim_time
為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案件處理時效,
β
1
為行銷通路的迴歸係數,研究假說二預測保險經代人相較於直接簽單通路於處理的理
賠案件會有較短的理賠處理時間,故倘若 顯著小於
0
,顯示保險經代人能協助顧客
加速事故當事人達成和解。
另一方面,為達到穩健性測試,並觀察保險經代通路與直接簽單通路於不同的受
害人體傷程度下,於理賠服務品質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為此,本文再依強制險理賠金
額將第三人體傷程度予以分群。本文將符合強制險殘廢給付
15
以及賠償醫療費用金額
高於
50,000
元者視為嚴重體傷群體;另外,若強制險僅賠付醫療費用且賠償金額低於
50,000
元者,則視為輕微體傷群體。在將所有理賠案件區分為兩群子樣本後,吾人接
續於兩組子樣本群體下分別執行
(2)
、
(3)
、
(4)
式迴歸模式,並重新觀察
λ
1
、
α
1
、迴歸
係數的顯著性,在兩組樣本群體下,其迴歸係數的解釋亦如前述所示。
最後,在以任意險體傷理賠金額來驗證保險經代人是否能幫助顧客爭取較佳的理
賠金額時,仍有兩個問題需要釐清,分別為理賠案件是否為訴訟案件以及被保險人的
肇事責任歸屬。首先,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金額,採和解或法庭訴訟會有很大差
別,採和解時保險經代人方有幫助顧客爭取理賠金的空間。若採訴訟,則由法院判決
賠償金額而定。換句話說,保險經代人在理賠案件經由訴訟的程序中較無談判空間,
本文雖然缺乏理賠案件是否經過訴訟的統計資料,但因訴訟案件占整體理賠案件的比
例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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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對整體理賠金額的影響應屬有限。
其次,關於雙方肇事責任的問題,在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的理賠實務上,被保
險人與受害人洽談和解時,通常先由受害人針對其體傷損害項目提出賠償請求,再由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判斷其體傷求償項目與金額是否合理,雙方經由磋商而達成和解。
在體傷賠償金額的評估上,若干理賠項目如後續療養費用、後續看護費用、精神慰撫
金雖有其標準衡量其賠償金額,但考量受害人體傷程度外,也會參考被保險人與受害
人的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而定,而這些項目的賠償較難以用肇事責任來釐清應有的賠
償金額,只要受害人能接受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所提的賠償金額,雙方即能達成和解,
換言之,只有在雙方都未能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最終才會洽談雙方的肇事責任歸屬。
15
強制險最低殘廢給付為第
15
級
NT
:
50,000
元。
16
樣本公司在
2011
年與
2012
年在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訴訟案件數分別為
2
件與
8
件,占整體
理賠案件比例不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