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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7

卷第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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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也存若干議價空間,但由於在車商直屬修配廠維修汽車的費用明顯要高於外修廠的

費用,在無法控制被保險汽車是否在車商直屬修配廠或外修廠修護的因素下,本文無

法證明較高的理賠金額是因車商保代協助顧客爭取的結果,抑或是車商直屬修配廠修

復汽車所導致的結果。再者,汽車竊盜險的理賠金額則是按照保單條款約定的折舊金

額與自負額來理賠,此理賠金額與保險經代人議價能力無關,即使被保險汽車係在失

竊後尋回,被保險汽車的修復費用同樣存在與車體損失險相同的問題,所以車體險與

失竊尋回車的理賠雖然也存在若干議價空間,但礙於本文無法控制汽車修配廠的因素

下,只能排除車體險與竊盜險。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雖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

險均是提供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第三人(受害人)的賠償責

任風險,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基層保險,採無過失責任

制度,主要理賠項目包括醫療費用、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而其賠償標準均須按照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來理賠,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更是採實支實付的方式來處理,

因此性質上較無法顯現保險經代人在理賠服務上的協調能力。

根據上述的推論,倘若保險經代人能為顧客爭取較高的保險金以及加速理賠案件

處理的服務,在控制受害人的體傷程度下,本文預期保險經代人相較於直接簽單通路

於處理的任意險理賠案件會有較高的體傷賠償金額以及較短的理賠案件處理時效,據

此,本文擬建立以下研究假說:

H1:保險經代人相較於直接簽單通路於處理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案件會有較高的

體傷賠償金額。

H2:保險經代人相較於直接簽單通路於處理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案件會有較短的

理賠案件處理時效。

二、資料來源與研究變數

本文使用的資料係來自國內一家大型的產物保險公司,並以

2011-2012

年向該公

司投保強制汽車保險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料作為研究對

象。資料項目包含被保險人之人口統計特徵、及承保資料與理賠資料之相關資訊。所

有理賠案件皆為已了結之理賠,理賠金額為最終之賠付金額,而統計資料採計期間則

是採保單年度制。

2011-2012

的兩個保單年度中,本研究總計取得

104,208

筆來自全國性的承保

資料,投保通路來自直接簽單業務、車商保代、一般保經代公司

8

、銀行保經代公司、

壽險業、修配廠及檢驗所等多元通路。在考量壽險業、修配廠及檢驗所等通路業務無

8

我們將非屬車商保代、銀行保經代的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稱為一般保經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