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代人能否提供較佳的理賠服務品質?:台灣汽車責任保險實證
124
法明確區隔其業務屬性,我們選擇將來自上述通路的
36,749
筆承保樣本刪除
9
,在剩
餘的
67,459
筆承保樣本中,我們總共取得
1,298
筆來自車商保代、一般保經代、銀行
保經代與直接簽單通路的體傷理賠樣本,理賠頻率為
1.92%
,此數值與整體市場體傷
理賠頻率相近
10
。然在
1,298
筆理賠樣本中,因有
84
筆理賠案件未在該公司承保強制
險,無法對照強制險理賠金額,故在刪除此
84
筆理賠樣本後,最終本文以承保資料
中的
1,214
筆來自保險經代通路
11
與直接簽單通路的體傷理賠案件作為本研究最終之
研究樣本。
本文以任意險體傷理賠金額與理賠案件處理時效來衡量理賠服務品質。其中,體
傷賠償金額係以第三人責任險理賠案件的最終體傷賠付金額為準,理賠案件處理時效
則係以該賠案的理賠發生日至賠付時間為其衡量標準。至於行銷通路,我們將直接至
保險公司櫃檯或網路上投保或向保險公司直屬業務員投保者視為直接通路業務。另
外,本文將來自車商保代、銀行保經代、一般保經代等通路的投保者視為間接業務。
雖然獨立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在法律屬性上確有不同
12
,然就理賠服務觀點,兩者的
功能應該是一致的
13
。在探討產品品質假說的相關文獻中,例如
Trigo-Gamarra (2008)
與
Eckardt and Räthke-Döppner (2010)
即將此兩類通路合併,本文也延續此種處理方
式,將車商保代、銀行保經代、一般保經代均合併統稱為保險經代人通路。在執行迴
歸分析時,本文以行銷通路為主要解釋變數,並考量其他控制變數,例如被保險人的
年齡
14
、性別、獎懲係數、投保通路、車齡、車價、排氣量、任意責任險保額、汽車
廠牌以及居住地區,所有變數之定義如表
1
所示。
9
本文刪除壽險業、修配廠(非車商的外修廠)及檢驗所等通路的理由乃因無法明確區隔此三種通
路的業務屬性,例如壽險業通路,若業務係來自同一金控之壽險公司者,性質上較偏向自有業務
員通路,若是來自非屬同一金控之壽險公司者,其性質上則較偏向保險經代(或間接)通路的業
務。但樣本公司並未明確區隔個別業務是否隸屬於同一金控或非同一金控之公司,而修配廠或檢
驗所之業務,因其業務來源同樣存在直接與間接業務分辨上的困難,故基於資料上的限制,本文
選擇將其刪除。
10
第三人責任險因其保障內容包含第三人的體傷及財損,故其理賠率包含體傷理賠率與財損理賠率,
因應體傷案件方能彰顯保險經代人的理賠服務品質,故本文僅以體傷理賠案件為研究對象,並未
包括財損理賠案件。根據
2014
年產險公會提供的整體產險業自小客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險體傷
理賠頻率為
2.14%
,本文研究樣本理賠頻率為
1.92%
與整體市場理賠頻率相近。
11
在
36,226
筆來自保險經代公司的承保樣本中,來自車商保代的比例為
56.10%
(
20,324
筆),一
般保經代通路的比例為
34.26%
(
12,411
筆),銀行保經代的比例為
9.64%
(
3,491
筆)。在
646
筆來自一般保經代通路的體傷理賠樣本中,車商保代的比例為
58.82%
(
380
筆),一般保經代通
路的比例為
29.57%
(
191
筆),銀行保經代的比例為
11.61%
(
75
筆)。
12
獨立代理人係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代理,代理保險業經營業務之人。保險經紀人則是基於被保
險人之利益,洽定保險契約,並提供相關服務,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
13
在台灣的汽車保險市場,獨立代理人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過程中,大多占有業務主導權。基於 顧
客續保考量以及市場的主導性,獨立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同樣具備較強的談判能力,當顧客有理
賠服務需求時,獨立代理人應會為顧客爭取較高的理賠金額及確保其權益。
14
本文對於被保險人年齡虛擬變數的劃分法,係以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從人因素中費率對於年齡的劃
分方式為依據,目前的劃分法主要將年齡區分為
18-19
歲、
20-24
歲、
25-29
歲、
30-59
歲以及
60
歲以上等五個群體,惟因
18-19
歲、
20-24
歲以及
25-29
歲三個年齡層的樣本數較少,故本文將其
統一劃分為參考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