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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7

卷第

2S

133

本文以下分別以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金額以及理賠案件處理時效為被解釋變

數執行迴歸分析,然為觀察受害人的體傷程度是否會影響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金

額以及理賠案件處理時效,我們先檢定兩種行銷通路下,強制險的理賠金額是否存在

顯著差異,以下吾人先執行程式

(1)

,其結果如表

4

Model 1

所示。由表

4 Model 1

的估計結果可以發現,行銷通路與強制險理賠金額並未呈現統計顯著關係,顯示保險

經代通路與直接簽單通路的強制險理賠金額並沒有呈現顯著差異,此結果與表

4

的樣

本平均數

t

檢定結果相同,說明兩種行銷通路下的理賠案件,受害人的體傷程度沒有

明顯差異。故吾人接續再執行程式

(2)

(3)

,其結果如表

4

Model 2

Model 3

所示。

Model 2

的行銷通路之迴歸係數估計結果顯示在顯著水準

1%

之下,行銷通路與任意

險理賠金額呈現統計顯著正相關,此結果說明保險經代通路的任意險理賠金額確實要

高於直接簽單通路的理賠案件,於

Model 1

的實證結果中已證實受害人體傷程度在兩

種行銷通路下沒有顯著差異,因此

Model 2

的估計結果即意謂保險經代人相較於直接

簽單通路能幫助顧客爭取較高的理賠金額。

再觀察

Model 3

的估計結果,可以發現行銷通路與理賠案件處理時效並沒有呈現

顯著關係,此結果與表

2

的樣本平均數

t

檢定的結果相同,顯示在控制其他變數下,

保險經代人於處理的理賠案件並沒有較直接簽單通路有較短的理賠案件處理時效。從

Model 1

Model 3

的估計結果中,吾人可知,在控制受害人體傷程度後,研究發現

保險經代通路相較於直接簽單通路僅於任意險理賠金額具有較佳的爭取服務,然而在

理賠案件處理時效中,保險經代人並未如本文所預期,具有加速事故當事人達成和解

的能力。

另外,尚有一個問題值得探究,本文將車商保代、一般保經代與銀行保經代合併

為同一通路,但在台灣的車險市場中,由於車商保代的家數少、保費高,其市場佔有

率要高於一般保經代與銀行保經代公司,對保險公司的影響力應要高於其他保經代通

路,其強勢之地位為我國車險市場非常獨特之現象,故此實證結果是否僅存在於車商

保代通路,亦或同時存在於所有保險經代通路?為此,本文進一步將保險經代通路區

分為車商保代通路與非車商保經代通路(包含一般保經代、銀行保經代公司),並分

別執行車商保代通路及非車商保經代通路對直接通路的迴歸分析,其結果仍與表

4

Model 1-Model 3

的結果大致相同

19

,顯示車商保代與非車商保經代(含一般保經代及

銀行保經代公司)幫助顧客爭取理賠金額的服務均顯著優於直接通路,故此現象並非

19

本文再將保險經代通路區分為車商保代與非車商保經代兩種通路,並分別執行車商保代與非車商

保經代對直接通路於程式

(2)

(3)

(4)

式的迴歸估計,結果仍然顯示,在區隔的兩種通路下,僅

行銷通路對任意險體傷理賠金額呈現顯著正相關,強制險理賠金額與理賠案件處理時效與行銷通

路均未達統計顯著,此結果與表

3

未區分保險經代通路的迴歸估計結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