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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代人能否提供較佳的理賠服務品質?:台灣汽車責任保險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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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方法

為驗證本文之目的,以下我們分別以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體傷賠償金額以及理賠

案件處理時效為被解釋變數,並以行銷通路及若干控制變數為解釋變數執行迴歸分

析。然而在執行迴歸分析時,行銷通路與理賠服務指標間的關係尚可能會受到無法觀

察到的因素影響,而存在內生性的問題。例如高風險的被保險人若也傾向選擇保險經

代人購買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可能顯示出較高的體傷賠償金額,此內生性的問題會

導致實證結果的偏差。

為處理可能的內生性問題造成的偏誤結果,本文參考彭盛昌、利菊秀與劉純之

(2014)

的做法,以

Hausman Test

來判定通路選擇與兩項理賠服務指標是否存在內生性,

若拒絕外生性的虛無假設,證明通路選擇與理賠服務指標存在內生性,則採用二階

(2SLS)

估計法,即以行銷通路選擇的估計值加入原模型重新估計,若檢定結果不顯著,

則提報一階

(OLS)

迴歸模式的估計結果。二階迴歸模式的處理方式,如程式

(1)

所示,

係以表

1

行銷通路外的所有解釋變數對行銷通路執行

Probit

迴歸估計,產生行銷通路

的估計值

(channel_hat)

,並以此為工具變數,再於程式

(2)

(3)

(4)

中,以此估計值

來取代行銷通路的原始值。

Probit (channel = 1) = X

i

π

i

+ ε

i

(1)

程式

(1)

中,

X

i

為迴歸模式控制變數向量,

ε

i

為誤差項。

接續,吾人於程式

(2)

再觀察在兩種行銷通路下受害人的體傷程度是否存在顯著

差異,為便於說明,本文建立迴歸模式如下:

Ln(claim_com_amount) = λ

1

channel+X

i

δ

i

+ ε

i

(2)

其中,

Ln(claim_com_amount)

為強制險理賠案件賠付金額取對數之數值,

λ

1

為解

釋變數行銷通路

(channel)

的迴歸係數,倘若 顯著異於零,證明來自不同行銷通路的

理賠案件於受害人的體傷程度存在顯著差異,故需要進一步控制第三人體傷的異質性

再進行驗證。然倘若

(1)

式 檢定結果未達統計顯著,則證明來自保險經代通路與直

接簽單通路的理賠案件於強制險受害人的體傷程度並沒有顯著差異,此情況下第三人

的體傷程度並不會影響研究假說的驗證結果,因此吾人接續建立二條迴歸模式來驗證

兩項研究假說:

Ln(claim_vol_amount)= α

0

1

channel +X

i

δ

i

+ ε

i

(3)

claim_time = β

0

1

channel +X

i

δ

i

+ ε

i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