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代人能否提供較佳的理賠服務品質?:台灣汽車責任保險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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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方法
為驗證本文之目的,以下我們分別以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體傷賠償金額以及理賠
案件處理時效為被解釋變數,並以行銷通路及若干控制變數為解釋變數執行迴歸分
析。然而在執行迴歸分析時,行銷通路與理賠服務指標間的關係尚可能會受到無法觀
察到的因素影響,而存在內生性的問題。例如高風險的被保險人若也傾向選擇保險經
代人購買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可能顯示出較高的體傷賠償金額,此內生性的問題會
導致實證結果的偏差。
為處理可能的內生性問題造成的偏誤結果,本文參考彭盛昌、利菊秀與劉純之
(2014)
的做法,以
Hausman Test
來判定通路選擇與兩項理賠服務指標是否存在內生性,
若拒絕外生性的虛無假設,證明通路選擇與理賠服務指標存在內生性,則採用二階
(2SLS)
估計法,即以行銷通路選擇的估計值加入原模型重新估計,若檢定結果不顯著,
則提報一階
(OLS)
迴歸模式的估計結果。二階迴歸模式的處理方式,如程式
(1)
所示,
係以表
1
行銷通路外的所有解釋變數對行銷通路執行
Probit
迴歸估計,產生行銷通路
的估計值
(channel_hat)
,並以此為工具變數,再於程式
(2)
、
(3)
、
(4)
中,以此估計值
來取代行銷通路的原始值。
Probit (channel = 1) = X
i
π
i
+ ε
i
(1)
程式
(1)
中,
X
i
為迴歸模式控制變數向量,
ε
i
為誤差項。
接續,吾人於程式
(2)
再觀察在兩種行銷通路下受害人的體傷程度是否存在顯著
差異,為便於說明,本文建立迴歸模式如下:
Ln(claim_com_amount) = λ
1
channel+X
i
δ
i
+ ε
i
(2)
其中,
Ln(claim_com_amount)
為強制險理賠案件賠付金額取對數之數值,
λ
1
為解
釋變數行銷通路
(channel)
的迴歸係數,倘若 顯著異於零,證明來自不同行銷通路的
理賠案件於受害人的體傷程度存在顯著差異,故需要進一步控制第三人體傷的異質性
再進行驗證。然倘若
(1)
式 檢定結果未達統計顯著,則證明來自保險經代通路與直
接簽單通路的理賠案件於強制險受害人的體傷程度並沒有顯著差異,此情況下第三人
的體傷程度並不會影響研究假說的驗證結果,因此吾人接續建立二條迴歸模式來驗證
兩項研究假說:
Ln(claim_vol_amount)= α
0
+α
1
channel +X
i
δ
i
+ ε
i
(3)
claim_time = β
0
+β
1
channel +X
i
δ
i
+ ε
i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