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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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ng Alone Deserves More Sympathy? Influences of Victim Number, Cause Acuteness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Self-Construal on Charitable Advertising Effectiveness



               二、當消費者自我建構為獨立我型
                    相較於相依我型,獨立我型在資訊處理上更依賴捷思 (Krishna et al., 2008; Lin,
               Lin, and Han, 2008)。獨立我型傾向忽略情境資訊 (Contextual Information),而聚焦
               在「見林見樹」 (Seeing the Forest, Seeing the Trees) 中的「樹」,也因為這樣看重「樹」
               的廣告線索的心態期待下,當他們面對突發性災難廣告時,以個人故事自然比起群
               體故事更容易引起他們注意,也就是所謂單一可辨識受害者效應 (Identifiable Victim

               Effect; IVE) (Kogut and Ritov, 2005; Slovic, 2010; Small et al., 2007)。另一方面,當面
               對群體的受害者時,獨立我型不會認為這一群人與本身有相關聯,進而不會引起強
               烈的幫助情緒,所以若受害者數量為群體,將較難激發其認同與歸屬感,對於以群
               體故事表達的慈善議題,也就較難產生罪惡感及慈善意圖,故以下提出假說二 a。
               假說二 a: 對於自我建構獨立我型的人而言,當慈善議題為突發性災難時,受害者
                          數量為個人會比群體有較佳的慈善廣告效果。


                    持續性悲劇是不斷發生,且不如突發性災難是不可控制與不可預測的 (Cui et

               al., 2003; Ellen et al., 2000; Hou et al., 2008),不僅如此,持續性悲劇不如突發性災
               難,持續性悲劇觸發責任感或使命感的效果較低 (Cui et al., 2003; Ross, Stutts, and
               Patterson, 1991; Skitka, 1999)。相較於相依我型,獨立我型原本就有較低的慈善意圖
               (Tangney et al., 2007),面對持續性悲劇可能比較不會去關注,不容易有罪惡感產生,
               也較無動機處理這樣的慈善訊息,因此當持續性悲劇之慈善議題呈現之受害者對象
               為個人或群體時,可能對獨立我型並無明顯差異。
               假說二 b:對於自我建構獨立我型的人而言,當慈善議題為持續性悲劇時,受害者

                          數量為個人或群體,對於慈善廣告效果則無顯著影響。


               三、罪惡感的中介效果
                    罪惡感特質,可以被定義為係對違反內在道德標準的一種自我調節性懲罰
               (Mosher, 1980),若作為一種情感,則可以被形容為係經過思考後引起的某類遺憾、
               後悔或者自責的感覺 (Izard, 1977)。De Luca, Ferreira, and Botelho (2016) 指出,因罪
               惡感係一種對自我規範失效所導致的結果,這種負面情緒有時會讓人更有動機採取

               一些正向活動。許多研究也指出,罪惡感與慈善行為、捐款意圖有高度的連結(例
               如:Duhachek et al., 2012; Ghingold, 1981; Hesz and Neophytou, 2010),尤其在東方
               文化裡或是相依我類型的人 (Kim and Johnson, 2013)。因為罪惡感是一個以他人為
               焦點的道德情緒 (Other-focused Moral Emotion) (Block, 2005),對於以慈善行為為訴
               求的廣告而言,利用刺激,觸發消費者的情感與情緒,將會是影響一個人是否有意
               願提供幫助與從事慈善行為的重要因素 (Wild, Erb, and Bartels, 2001),而罪惡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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