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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司較能延攬到優秀或具聲譽的獨立董事與管理團隊參與經營(Priest, 1987; Bhaget
et al., 1987; Daniels and Hutton, 1993; Holderness, 1990; 陳彩稚與龐嘉慧,2008)。
第二,保險公司於承保前會對公司董監事、管理階層背景及公司經營風險預作審查
與評估以決定保費及是否承保,於保險期間亦會評估受董監事責任險保障者是否盡
善良管理人義務,從而促使公司相關人員行事更為謹慎,透過保險公司的外部監
督而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Holderness, 1990; Baker and Griffith, 2007; 陳彩稚與龐嘉
慧,2008)。第三,給定大多數人的風險趨避特性,公司董監事或管理階層有可能
為了降低法律或訴訟風險而形成保守的經營策略,放棄有利的投資機會,產生投資
不足的價值損失,而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有助於降低此種情形的發生 (Bhaget et al.,
1987)。第四,Boyer (2014) 認為購買董監事責任險有助於降低董監事在執行業務時
即便進行了良善作為卻發生失誤,而致董監事的個人財富受到損失的程度。第五,
透過董監事責任之保險給付,公司可以減少為了補償董監事與管理階層部分訴訟與
賠償成本所造成之負擔 (Oesterle, 1989)。Mayers and Smith (1982) 指出董監事責任險
透過風險轉嫁予保險公司以降低公司破產的成本。
實證上,Bhaget et al. (1987) 發現在企業宣佈購買董監事責任險後,股價有顯著
正向反應。新近 Yuan et al. (2016) 也發現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與股價崩盤風險
呈現顯著負相關。Wynn (2008) 發現公司購買董監事責任險支出與自願性揭露品質
具正向關係,公司有了責任險保障後可降低訴訟風險與損失,使揭露品質更為真實。
劉若蘭、劉政淮與簡溥銘 (2015) 也發現有投保董監事責任險的公司其資訊揭露的品
質較佳且發生舞弊的可能性較低。廖秀梅、湯麗芬與李建然 (2016) 指出購買董監事
責任險的公司有較佳的盈餘品質及穩健性。廖秀梅、湯麗芬與李建然 (2017) 更發現
購買董監事責任險的公司信用評等較優,然而僅限在投保金額處於正常投保金額的
情況下。Chen, Chen, and Yang (2017) 則發現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可強化執行長
薪酬與研發投資之間的關係。
然而,亦有部分學者對董監事責任險的效應提出負面看法,其主要論述是基於
保險理論中的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 以及逆選擇問題 (Adverse Selection),且認為
此不僅發生於公司本身,也會反映於金融市場參與者對於公司的評估或認知上。再
者,公司購買董監事責任險乃將董監事與經營階層之法律及財務承擔責任部分轉嫁
至保險公司,從而降低了董監事和經營階層之法律責任,將可能引發道德危險並誘
發投機行為 (Gutierrez, 2003; Baker and Griffith, 2007) 與過度投資問題 (Li and Liao,
2014; Chan and Chen, 2014)。
申言之,Lin, Officer, Wang, and Zou (2013) 由債權人的角度分析加拿大的公司
資料,發現董監事責任險與貸款利差呈正向關係,此隱含公司購買董監事責任險引
發較高的道德風險,使得資金提供者對於公司風險的看法較為悲觀進而提高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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