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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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摘 要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董監事責任險)有助於降低董監事高管的訴訟風險,提
高其承擔風險意願,也有助於公司留任優秀人才,以及增進外部監督以強化公司治理
等優點。善盡社會責任則有助於使公司與利益關係人合諧,建立並維持社會聲譽以達
到永續經營。董監事責任險是一種保險,既有學術研究亦證實社會責任就其可降低公
司績效受損之功效,亦可視為一種保險。因此董監事責任險與企業社會責任可同等視
為風險管理策略而呈正向關係。相對地,董監事高管亦有可能在董監事責任險的保障
下有恃無恐地減低對利益關係人權益的關注,衍生投機行為並傷害利益關係人權益,
使得董監事責任險與公司社會責任表現兩者成負向關係。本研究利用 2008~2018 年間
臺灣上市上櫃非金融產業 1,532 家公司的資料,檢驗上述兩個對立觀點何者成立。實
證結果顯示:董監事責任險保障程度與社會責任表現為顯著正向關係,顯示重視董監
事訴訟風險的公司,傾向於亦會較關注利益關係人權益而有較佳的社會責任表現。
【關鍵字】 董監事責任險、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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