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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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2014)。董監事責任險的保障有可能讓董監高管輕忽風險、怠忽職守、安逸怠惰而輕
忽職務本份的重要性,甚而在其他機構兼任職務而降低對公司的投入與承諾,也有
較多時間與空間從事投機行為,追逐私人利益而危害公司,甚至仗著董監事責任險
的保障有恃無恐地投入較少資源於利益關係人權益的保護及提升,進而降低公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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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上的作為。在此情況下,董監事責任險與社會責任表現將轉為負向關係 。
承上所述,雖然理論上董監事責任險與公司社會責任投入的關係有可能為正向
關係或負向關係,但本研究認為當今經營環境變化程度日趨擴大而利益關係人意識
覺醒,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險已成為一種趨勢。此外,公司購買董監事責任險的需
求亦非公司單方面要求所能決定,董監事責任險的供給方,即保險公司,亦具有審
核要保內容及是否同意承保的最後決定權,同時包括保單細節以及除外不保事項亦
是促進受保之董監事應具善良管理人義務的機制;保險公司的保費決定與核保與否
必定會參考投保公司各層面財務與非財務的資訊與展望,是以董監事責任險涵蓋程
度較高的公司在社會責任表現上亦應相對較佳。具體而言,高程度董監事責任險需
求的公司但卻在社會責任表現上惡名昭彰,咸信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機率很低,而
保險費亦將會是異常地昂貴,畢竟社會責任表現差的公司其董監事在未來被利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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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求償的可能性是相當高的 。基於上述推論,本研究認為董監事責任險與公司社
6 Akey and Appel (2021) 發現母公司對子公司環境清理成本的有限責任保護,透過降低子公司減
少排放技術的投資,使得子公司的有毒物質排放量增加,這表示有限責任將引發道德危險問
題。Koudijs, Salisbury, and Sran (2021) 發現銀行管理者的的責任降低(例如 1867 年至 1880 年
間新英格蘭引入限制新婚銀行家責任的婚姻財產法),使銀行產生更高的槓桿、延遲認列損失、
更多高風險與欺詐性的放款並損失更多的銀行資本和存款,這表示銀行管理者的有限責任將提
高銀行的風險。
7 董監責任險投保程度與公司社會責任表現呈正向關係,可能的解釋原因包括公司風險偏好與保
險公司顧慮。本研究嘗試探究何者可能性較高,首先,就公司風險偏好來說,透過檢驗全樣本
中董監事責任險投保程度較高且社會責任表現較佳的前 25% 樣本,相對於董監事責任險保障
程度較低且社會責任表現較差的後 25% 樣本之平均數差異 t 檢定,本研究發現那些董監事責
任險投保程度較高且社會責任表現較佳的公司,平均而言有顯著較低的資產報酬率波動性以及
顯著較低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之機率,隱含董監事責任險與社會責任表現皆良好的
公司傾向為低風險公司,也間接證實了低風險公司傾向同時有較高程度的董監事責任險保障以
及較佳的社會責任表現。也就是說,之所以公司在董監事責任與社會責任表現上有正向關係,
可以由公司的風險偏好來解釋。另外,亦可檢驗是否在低風險公司樣本中,董監事責任險與公
司社會責任表現的正向連結程度或顯著性較高,而高風險公司樣本中,董監事責任險與公司社
會責任表現不具正向連結程度或顯著性較低來間接證實上述公司風險偏好論點。惟若由保險公
司顧慮的角度來看,由於董監事責任險的保費並非法定需揭露事項,本研究無法取得個別公司
的資料以檢驗是否社會責任表現差的公司有較高的董監事責任險的保費,因此無法完全排除保
險公司不會給予社會責任表現差的公司較高額度的董監事責任險核保額度這種可能性,畢竟較
低的保障金額亦有可能肇因公司本身需求較少的保障。謝謝評審於此點的修正補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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