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臺大管理論叢第3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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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Halved Imputation Tax Credits and Wealthy Tax on the Dividend Polic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and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假說 H3 及假說 H4 之實證模型:
                    為檢測家族企業因應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之施行所執行之股利政策是否與
               非家族企業不同,因此,本文將全體樣本區分為家族企業及非家族企業兩組子樣本,
               分別以模型 (2) 及模型 (4) 為實證模型進行實證研究。根據本文假說 H3 及 H4 之推
               論,本文僅預期家族企業之子樣本中,PRE × DIR_H × ICR_H 及 POST × DIR_H ×

               ICR_H 之迴歸係數顯著性可能會因稅制變革而不同,然不預期其係數方向。
                    然而,在前述之研究設計中,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實施前後,稅額扣抵比
               率高且董監個人持股比率亦高之公司,其對照組包含了:稅額扣抵比率高但董監個
               人持股比率低、稅額扣抵比率低但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及稅額扣抵比率低且董監
               個人持股比率亦低之樣本公司,而在這三類樣本之中,稅額扣抵比率高但董監個人
               持股比率低,以及稅額扣抵比率低但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樣本公司,其實仍分別
               受到可扣抵稅額減半或富人稅之影響;換言之,(1) 稅額扣抵比率高且董監個人持

               股比率亦高之公司、(2) 稅額扣抵比率高但董監個人持股比率低以及 (3) 稅額扣抵
               比率低但董監個人持股比率高之公司,以上三者皆屬於受到可扣抵稅額減半或富人
               稅影響之公司(即受影響公司),而對照組中之稅額扣抵比率低且董監個人持股比
               率亦低之公司則是屬於未受到可扣抵稅額減半或富人稅影響之公司(即未受影響公
               司)。為比較受影響公司及未受影響公司在稅制變革前後是否變更其股利政策,本
               文將進一步以聯合檢定之方式進行實證,藉以了解可扣抵稅額減半及富人稅對我國
               上市櫃公司股利政策影響之全貌。


               二、資料來源
                                         7
                    本文以 2010 年至 2016 年之我國上市櫃公司為樣本,研究股東可扣抵稅額減
               半及富人稅之施行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政策及董監持股比率的影響。惟由於金
               融、保險及證券業等產業之性質較為特殊,故未列入研究樣本中。本文最終樣本筆
               數共 8,194 筆。相關之財務資料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提供之公開說明書、年報資
               料及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TEJ) 之相關資訊模組。樣本篩選過程如表 1 所示:











                  7   我國於 2010 年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排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變動對本文實證結果之影響,
                     故本文之研究期間始於 2010 年。此外,由於我國於 2018 年再次修改股利所得之課稅制度,為
                     避免公司因應 2018 年之稅制變革提前修改其股利政策,進而影響本文之實證結果,故本文之
                     研究期間僅止於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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