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構服務創新的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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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也可辨識出新舊制度邏輯的不同,因此本研究透過制度工作的理論視角,觀察行動
者帶動制度改變的作法。
二、制度工作
制度工作的概念源起於研究者觀察到,制度是行動者施展能動性的產物
(Jepperson,
1991)
。對此,研究焦點不再側重「制度約束行動」的同形力量
(Meyer and Rowan,
1977; DiMaggio and Powell, 1983)
,而是開始轉向著重「行動改變制度」的興業方向
(Battilana, Leca, and Boxenbaum, 2009)
。因此,在
Lawrence and Suddaby (2006)
定義的
制度工作概念中,在個體與組織透過各式行動去創造、維繫或破壞制度的過程下,揭
示了三個主要的觀察重點
(Battilana et al., 2009)
。
第一個觀察重點是制度行動者是具有自省、目標導向與有能力的。因為制度改變
的發生並非命中注定,而是行動者施展行動所致,制度工作就是居中的斡旋機制,開
始鬆動既存制度與場域環境的鑲嵌性,並注入改變過程中所需的能量,致使制度改變
成為可能。而制度工作能否發揮效用,關乎於行動者本身的社會技能,正如
Fligstein
(1997)
定義「行動係指擁有社會技能的制度興業家,能將欲實踐的利益與目標轉化為
一種制度性安排,進而誘發新組織場域成形的作為結果」。而這樣的定義同時也意味
著行動者將依循當下的主客觀條件、利益考量與特殊性等因素來行事,必須具備順勢
而為、因地制宜或隨機應變的策略能力。
第二個觀察重點是行動者乃為制度動態演變過程中的核心。文獻上,關注行動者
的類型大致有三種:第一種類型是關乎某個專業的專家或相關的其他行動者,例如:
專科醫師
(Currie, Lockett, Finn, Martin, and Waring, 2012)
、會計師
(Greenwood and
Suddaby, 2006)
,當他們亟欲改變現狀或引進新的規範與標準時,他們經常使用本身所
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正當性來挑戰既存秩序
(Suddaby and Viale, 2011)
。第二種類型的行
動者則是組織的高階管理者,
Kraatz (2009)
主張可以觀察組織中高階管理者所做的領
導工作
(Leadership Work)
,包括:他們如何治理、適應與形塑組織制度,以及關注他
們如何尋求外部利害關係人的認可與正當性。第三種類型是指那些不具專業知識或非
處於組織高層的個體行動者,對此,
Dorado (2013)
認為應從個體行動者的內在動機來
探索他們為什麼「願意」投入,而不僅只是為什麼他們「可以」投入,其次再考慮他
們辨識機會與獲取所需資源的能力。
第三個觀察重點是制度工作致力於捕捉結構、能動性、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因
為行動者身處不同的脈絡環境,包括:不同的制度形式、不同的場域制度化程度等,
因此文獻中觀察到的制度工作也相當多元。例如:
Perkmann and Spicer (2008)
驗證制
度工作在管理實務制度化過程中的角色,辨識出政治工作
(Political Work)
、技術工作
(Technical Work)
與文化工作
(Cultural Work)
是制度化過程中的核心。
Zietsma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