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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4 No. 1 Apr. 2024
壹、前言
公司治理為指導及管理的機制,並在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之過程中藉由加強公
司績效且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以保障股東權益,其中董監事及管理階層為達成
良好且有效之公司治理之關鍵角色。自 2016 年樂陞案爆發後,獨立董事列於被告
名單,暴露潛藏在獨立董事職位之風險,因而爆發獨立董事離職潮。主管機關為避
免獨立董事離職事態進一步擴大,於 2019 年起,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必須
投保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文後簡
稱 D&O 保險)。主管機關係認為公司投保 D&O 保險可以降低董監事執行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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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提供誘因吸引優秀人才擔任獨立董事,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 。但是,過往
學界對投保 D&O 保險是否能夠提升公司治理程度,卻有不一致的見解,此引發本
文欲從熟知公司內部資訊的外部監督角色—會計師之觀點,探討 D&O 保險是否
增強或減弱公司治理程度,從而反映在會計師所收取之審計公費。詳言之,會計師
藉由過往查核經驗,能獲得比一般投資人更多私有資訊,也能了解許多非量化資訊,
並擁有專業知識評估 D&O 保險的合約內容是否能夠提供誘因吸引優秀人才擔任董
監事及高階經理人,以提高公司治理程度。因此,從會計師的觀點切入,更能有效
評估 D&O 保險是否會提高或降低公司治理程度,進而影響審計公費。
另一方面,近年來主管機關提倡股東行動主義,呼籲股東積極監督公司,以避
免股東權益受損之情形。其中,機構投資人在股東行動主義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其擁有較一般散戶更多的專業知識能了解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且能承擔龐大監督成
本,因此能有效發揮監督功能以提升公司治理程度。本文推估,若承保 D&O 保險
之產險公司同時為投保公司之機構投資人,或與承保公司隸屬於同一金控集團之壽
險公司為投保公司之機構投資人,則該機構投資人因為 D&O 保險業務,更加熟知
公司內部資訊,並以機構投資人身分監督公司經營,將能提升公司治理程度,減少
會計師所收取的審計公費;然而,也可能因為機構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間具有保險
業務關係,使機構投資人與投保公司產生利益衝突,即若反對管理階層決策可能遭
致管理階層後續報復行為而失去未來潛在的保險業務,因此減少機構投資人之監督
誘因,反而降低公司治理程度,會計師因而收取較高之審計公費。綜上所述,本文
為首篇以具有保險業務關係之機構投資人可能產生資訊優勢或是利益衝突的角度,
探討機構投資人是否會與 D&O 保額產生交互作用對審計公費的影響之研究。
1 李貴富與廖懿屏 (2021) 以 2013 至 2015 年臺灣上市(櫃)公司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其結果
顯示董監事責任險有助於公司聘任優秀獨立董事,並能維持董事會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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