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34-1
P. 186
The Effect of SEC’s Comment Letters on the Comparability of Non-GAAP Earnings
配對方式,針對收到監管信函的公司進行配對樣本後的差異中之差異分析 (Differ-
ence-in-differences; DID),主要推論亦未因此改變。
本文預期的研究貢獻有以下幾點:首先,證管會出具監管信函目的在於改善資
訊揭露品質,而依 Ernst & Young (EY) 2021 年調查 2020 年 6 月開始至 2021 年 6 月
底間的監管信函種類及佔比,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的發行量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2021) 居首,顯示非公認盈餘資訊品質仍為監管單位擔憂。本研究的實證結
果可作為 SEC 對於資訊溝通性的實證參考依據,即當監管單位給予公司揭露非公認
盈餘資訊指引時,除了提升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外,分析師的非公認盈餘預測會較
為精確,預測誤差的離散程度變小,顯示在監管下,非公認盈餘資訊增進了資訊與
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性。其次,本研究透過非公認盈餘資訊受到監管信函及後續遵循
揭露解釋指引修訂的實證結果,回應 Leuz and Wysocki (2016) 的建議—未來研究應
針對監管單位對於報導資訊行為之監管與公司實質揭露行為間的關係,及法規的修
訂對於揭露資訊品質的影響進行探討;因為強制性揭露的 規定及法令,通常源於自
願性揭露資訊過於普遍或被過度使用。
除上述本研究亦貢獻於三脈文獻:一為可比較性的研究,另一則為監管信函的
探討。可比較性為一會計重要的資訊品質,其目的在於協助投資者辨別同一經濟事
項對不同公司之間財務報表的影響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1980)。以
往探討可比較性資訊品質相關的研究,著重於會計制度的改變對可比較性造成的影
響或是可比較性帶給資訊使用者的益處 (De Franco et al., 2011; Young and Zeng, 2015;
Neel, 2017; Chen, Collins, Kravet, and Mergenthaler, 2018; Choi, Choi, Myers, and Zie-
bart, 2019),對於非公認盈餘資訊之可比較性品質則鮮少著墨,故本研究藉由美國證
管會發佈監管信函的目的,探討公司在收到監管信函後,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是否
有提升。其次,過往與監管信函相關之研究,多數探討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主題相
關之監管信函對於公司揭露或資訊品質的影響 (Dechow, Lawrence, and Ryans, 2016;
Bozanic, Dietrich, and Johnson, 2017; Robinson et al., 2011; Kim, Kim, and Musa, 2018;
Cassell, Cunningham, and Lisic, 2019; Cunningham, Johnson, Johnson, and Lisic, 2020;
Black, Black, Christensen and Gee, 2023; Brown, Huffman and Cohen, 2023);本研究則
探討非公認盈餘資訊的觀點。實證結果及額外分析顯示,監管信函對於非公認盈餘
可比較性及分析師盈餘預測皆有正面影響,並回應 Johnston and Petacchi (2017) 實證
中並未發現自願性揭露品質有改善的情況。最後,在探討非公認盈餘相關法規對於
資訊品質的影響上,多透過 Reg. G 通過對於非公認盈餘資訊的攸關性 (Kolev, Mar-
quardt, and McVay, 2008) 或投機性進行探討 (Heflin and Hsu, 2008; Black, Christensen,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