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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4 No. 1 Apr. 2024
涵蓋所有主題之監管信函的比重,他們發現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佔總監管信函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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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自 2010 年的 4.5% 上升至 2017 年的 17.7% ,PricewaterhouseCoopers (PwC)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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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3 月之間的監管信函主題比重 ,發現非公認盈餘主題所佔的
比重最大,這樣的趨勢顯示,非公認盈餘的資訊揭露在其關注下應能符合其要求,
可比較性品質可能提升;然而公司在收到監管信函時,可選擇修改被監管信函要求
以符合修正的項目,或是於未來提交相同文件中修正,但依監管信函要求改善揭露
資訊的品質,可能會使得公司經理人需考量揭露額外資訊的成本效益,如 Robinson,
Xue, and Yu (2011) 指出揭露額外資訊可能會透露公司私有資訊給外部潛在競爭者得
知,而造成潛在的損失,如此一來經理人可能會維持最低限度修正其揭露內容;因
此,收到監管信函是否能改善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需要進一步驗證。本研究以監管
信函作為主管機關對於非公認盈餘資訊關注程度的代理變數,以檢視非公認盈餘之
可比較性是否會因收到監管信函而改變。
非公認盈餘相關法規對於非公認盈餘資訊揭露之內容及格式,不像會計準則對
於財務報表如何揭露給予明確指引,因此各公司所揭露非公認盈餘資訊之內容及格
式並不相同。例如 Reg. G 雖然規定公司若提供非公認盈餘資訊時,應揭露非公認盈
餘數字的調整過程,但法規裡對於調整數字的呈現方式並未明確說明,故可觀察到
公司在呈現非公認盈餘調整數字時,存在以每股形式、絕對金額、或是以純文字敘
述等多種不同方式表達。在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之相關研究中 (Gomez, Heflin, and
Wang, 2023; Jo and Yang, 2020; Donelson, Kartapanis, and Koutney, 2020),研究者分別
針對非公認盈餘揭露之呈現方式或內容探討監管信函所帶來的影響,但實證結果並
不一致。Gomez et al. (2023) 探討 Reg. G 不建議公司提供非公認盈餘損益表是否具
攸關性,其實證結果發現,原先在盈餘新聞稿中有提供非公認盈餘損益表,而在收
到監管信函後卻停止提供者,其資訊不對稱反而提高,分析師預測較不精確,分析
師跟隨數亦下降;作者們認為 SEC 出具此類型的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進行控管反而
惡化公司的資訊環境。Jo and Yang (2020) 則從 SEC 在法規中不希望公司以強調方
式(如將非公認盈餘的字眼以粗體、斜體等顯眼方式表示)表達非公認盈餘此點切
入,其實證研究發現公司在收到監管信函後,強調方式變少;作者們認為這是監管
Act of 1933 and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o monitor and enhance compli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disclosure and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19).”
3 附錄二提供二則非公認盈餘相關之監管信函範例(摘錄自 SEC EDGAR 系統)。
4 資料來源:https://viewpoint.pwc.com/dt/us/en/pwc/podcasts/podcasts_US/2020_SEC_comment_letter_
tren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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