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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4 No. 1 Apr. 2024
時,經理人可能傾向揭露好消息而延遲壞消息,而揭露成本較低時,可能會揭露一
些誤導的資訊 (Beyer et al., 2010)。
在探討與非公認盈餘資訊品質相關的文獻中,研究者分別從非公認盈餘資訊是
具有攸關性或有誤導性進行探討 (Bhattacharya, Black, Christensen, and Larson, 2003;
Lougee and Marquardt, 2004; Brown, Christensen, Elliott, and Mergenthaler, 2012; Doyle,
Jennings, and Soliman, 2013; Curtis, McVay, and Whipple, 2014; Black et al., 2017;
Leung and Veenman, 2018; Black, Black, Christensen, and Gee, 2022)。這些研究從資訊
品質進行檢驗,主要的原因來自於此一資訊由經理裁量而得,毋需經由會計師查核
簽證,故研究者從揭露的資訊品質檢視經理人揭露動機。如攸關性品質的探討上,
Curtis et al. (2014) 發現當公司排除項包括暫時性利得項目時,其非公認盈餘資訊具
有預測未來核心盈餘的能力;Leung and Veenman (2018) 指出當公司發生損失時,所
揭露的非公認盈餘具有預測未來核心盈餘的性質。而在探討誤導性資訊的研究中,
Brown et al. (2012) 的研究顯示當市場投資者情緒高漲時,經理人會傾向提升非公認
盈餘數字;Doyle et al. (2013) 認為經理人會試圖調整非公認盈餘的排除項以達到分
析師的預測。相對於學術上對於揭露非公認盈餘動機的討論,美國證管會前任主席
White (2016) 則傾向認為非公認盈餘資訊可能誤導投資人,這也使得美國證管會截
至 2021 年仍對於非公認盈餘資訊採行較緊密的監控。
監管信函為美國證管會監督公司資訊揭露的方式,其目的在於確保資訊使用者
在評估決策時,所使用的資訊是符合遵循法規內的揭露要求。Duro et al. (2019) 指
出若公司未回覆監管信函時,後續證管會會採取行動要求公司回覆,像是更多的監
管信函或是強制性的執法行動。以往探討監管信函的研究分別從資訊攸關性、被要
求改善資訊內容、管制單位核閱問題及財務限制等角度,論述並檢視監管信函是否
發揮效用 (Robinson et al., 2011; Dechow et al., 2016; Bozanic et al., 2017; Johnston and
Petacchi, 2017; Johnson, Lisic, Moon, and Wang, 2023)。如在支持監管信函可以改善
資訊內容的相關研究上,Johnston and Petacchi (2017) 發現收到監管信函的公司可降
低資訊不對稱,盈餘反應係數也增加;Bozanic et al. (2017) 的研究發現收到監管信
函的公司,其資訊不對稱及訴訟風險降低;Johnson et al. (2023) 的研究從未來重編
角度進行探討,其實證研究指出當公司在進行合併時收到監管信函,未來的重編機
率及發生減損的情況降低,意謂監管信函可協助公司發現潛在的會計處理錯誤及揭
露問題。
但若監管信函要求改善揭露資訊內容與公司經理人所擁有的私有資訊攸關,則
經理人很有可能會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而選擇不遵守或維持最低限度的揭露要求
(Robinson et al., 2011; Kim et al., 2018; Cassell et al., 2019; Cunningham et al., 2020),
亦即在此一情況下,被要求改善的資訊內容並不會改善。如 Cassell et al. (2019)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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