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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 of SEC’s Comment Letters on the Comparability of Non-GAAP Earnings
信函達到其目的所致。Donelson et al. (2020) 探討非公認盈餘的排除金額大小及文字
可讀性是否會因收到監管信函後而改變,其實證研究結果顯示非公認盈餘的可讀性
變差,但排除金額大小並未因收到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而改變,然而作者並未進一
步解釋這樣的經濟後果是否對於資訊使用者有幫助。
相較於上述研究的探討面向,本研究從主管機關對於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的重
視切入探討。誠如前述,SEC 及 IASB 均曾對非公認盈餘資訊之可比較性表示高度
關注,認為需要將非公認盈餘定義清楚以提升透明度,避免非公認盈餘資訊受經理
人裁量性所影響,以致不同公司間資訊缺乏可比較性。本研究以監管信函之發佈作
為主管機關之關注程度之代理變數,以檢視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是否會因收到監管
信函而提升,回應主管機關對於非公認盈餘資訊品質的關注。
在與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相關的文獻方面,本文也與過往研究不同。Black,
Christensen, Ciesielski, and Whipple (2021) 將可比較性的概念應用至排除項的性質
上。作者利用公司在計算非公認盈餘時所調整的排除項之一致性,檢視其與未來的
營運淨利之間的關係,其實證結果發現經理人會藉由跨期改變其調整的項目以反應
公司核心盈餘;作者推測這來自於經理人較了解公司經營環境及策略,因此藉由變
化排除項目來傳遞未來核心盈餘資訊。此外,作者發現非公認盈餘的可比較性相較
於會計盈餘之可比較性來的高,這可能是因為在計算非公認盈餘過程中,將暫時性
項目自會計盈餘排除所導致。本研究與 Black et al. (2021) 的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
首先,Black et al. (2021) 檢視排除項性質與未來盈餘之間的關係,本研究則為討論
公司收到與非公認盈餘相關的監管信函後,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是否改變。其次,
Black et al. (2021) 探討的是排除項一致性是否會增進資訊的攸關性,而本研究回應
的是,在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佔所有監管信函的比重逐年增加下,主管機關的監管
行為是否真能改善非公認盈餘可比較性此一資訊品質。再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在 2019 年所發佈的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中,可比較性與一致性
概念雖很接近,但仍不同。一致性是指企業的各期間或同一期間各個企業,對於相
同項目採用相同的方法陳述,而可比較性是指資訊使用者能比對不同公司之間所產
生會計資訊的差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018),且可比較性
為強化性品質,如 Reg. G 提到其目的之一在於尋求增加非公認盈餘的可比較性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02),因此本研究著重於可比較性的品質上。
最後,Black et al. (2021) 傳達的概念是經理人較了解公司內部營運狀況,因此改變
排除項的一致性,意謂公司核心盈餘改變的訊息,而本研究回應的則是監管行是否
會對於非公認盈餘的資訊品質有影響。
在實證模型的設計上,本研究使用 De Franco, Kothari, and Verdi (2011) 的模型
衡量非公認盈餘資訊的可比較性。由於證管會的監管信函為每三年對同一公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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