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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nings Management Behavior under the Global Budget Payment and Reduction of Medical Expenses
System: The Effects of Different Types of Hospitals
目之估計金額相當高,同時此二項金額之估計又具有主觀性,當管理當局面對與財
務報導攸關之誘因或壓力時,即可能利用點值調整與健保核減之估計,進行盈餘管
理,因此本文以此二盈餘管理工具作為探討之重點。
依醫療法規定,國內醫療機構分為公立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等,其中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目前臺灣
有關醫療機構盈餘管理的研究仍屬少數(黃德舜、李怡潁與劉振家,2009;譚慧芳
與吳清在,2012;Tan, 2011; Wen, Huang, Shen, and Zhang, 2019),且研究對象為醫
療財團法人及公立醫院等非營利醫院,尚未見文獻探討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療機
構等營利醫院之盈餘管理,也未見探討營利與非營利醫院間盈餘管理之誘因與行為
是否有異之文獻。惟我國醫療社團法人係於 2004 年起新增,數量有逐年增加之趨
勢,至 2020 年已設有 57 家,而私立醫療機構規模雖普遍較小,2020 年仍設有 230
家,約占我國醫院總數之一半,兩者皆有其重要性。且施行全民健保制度後,各醫
院之財務狀況為各界所關切,有待完整探討各類型組織型態醫院之盈餘管理行為。
又因其中公立醫療機構之財務報表,其格式與其他類型醫院不同,未分開揭露「支
付點值調整」與「健保核減」金額;再者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包含私立醫學院附設醫
院、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等,其成立之背景及任
務各異,且設置及公布財報之醫院數量較少;因此本研究著重於分析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療機構等不同組織型態之醫院盈餘管理行為之差異。
我國不同組織型態之醫療機構,在稅法上適用不同的規定。私立醫療機構須以
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或合夥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
稅。醫療財團法人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醫療社團法人所得需課徵營所稅,稅後按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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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分配盈餘,社員適用扣抵制度 。相對於部分所得免稅的醫療財團法人,或所得課
稅但繳納之營所稅可扣抵綜所稅之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療機構可能更有動機在盈
餘高時調降盈餘以規避稅負。又,醫療法明定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應向衛福部申
報財務報告,再由衛福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即醫療法人有較私立醫療機構嚴格之
監督機制,及較完備之醫院治理機制,其盈餘管理動機與空間可能與私立醫療機構
有所差異。另,儘管醫療法人有較嚴格的監督機制,但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
人兩者之公益性、受到外界監督及關注之程度以及稅制等皆有所不同。醫療財團法
3 2018 年 1 月 1 日兩稅合一制度廢止前,醫療社團法人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社員
獲配之盈餘併入社員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可設算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廢止後,社員
獲配之盈餘計入社員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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